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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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2、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

3、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

4、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

5、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机

6、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7、扣除。(九)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

8、扣缴个人所得税。(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十二)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十三)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9、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十五)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十六)本次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

10、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二、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

11、,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

12、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七)金融保

13、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增值税(一)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

14、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四、营业税(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六、印花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国家税务总局)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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