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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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雕塑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十九条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二)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

2、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三)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四)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必须清洗。第二十条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二)临街工地应当打围作业;(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第四章城市环境

3、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住宅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四)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五)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六)城市公共水域,由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负责;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

4、便,应依照规定处理;(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第三十七条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

5、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责任人进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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