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8860437 上传时间:2019-09-14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43.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doc(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263条)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

2、,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案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

3、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四)盗窃未遂,以数额

4、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五)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六)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 四、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 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5、.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电信诈骗案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 特殊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6、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五)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

8、80%);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5

9、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

10、12条)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掩饰、隐瞒的;对非法获取或者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万元的;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对非法获取或者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的,为“情节严重”。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

11、.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0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50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

12、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4.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十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

13、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特殊情形为80%),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为8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