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一)(302020054)公司法期中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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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一)()公司法期中课堂作业参考答案一、简答1、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的区别。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至少有如下区别:制定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发起人)制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制定。生效尽管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就会对发起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认股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公司章程完全发生约束力是在公司成立之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效力范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故合伙协议只约束合伙人。修改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份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否有行政合法性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章程的合法性;章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企业登记机关不对合伙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公开程度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之一,其是否具有公开性,应从三方面分析:其一,公司章程涉及登记事项的,应进行工商登记,具有公开性;其二,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其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时,须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

3、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这使公司章程产生一定的公开性。总之,公司章程一般不具有公开性,即使在某些情况有一定的公开性,也是极其有限的。合伙协议虽然也是合伙企业设立时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之一,但合伙企业具有私密性,合伙协议内容无需登记、备案,更不公开。2、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登记的效力如何?(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九项公司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2)公司登记的效力应具体分析:所有的九项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

4、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了上述两点关于公司登记效力可以明确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公司登记的其他效力。3、中国法上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处理措施?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欠缺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或者违反法定设立程序。查中国公司法,设立瑕疵可能出现于以下情形:1、设立条件:公23、77等条文,(1)发起人,人数能力住所认购出资要求(2)资本,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出资额要求,注册资本之20%,有限公司还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股

5、份公司一次缴足(3)名称、住所、组织机构,(4)公司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事项违法)2、设立程序:(1)验资,(2)前置审批,(3)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公告或公告事项违法, 涉及公开发行股份时证监会核准程序问题, 创立大会问题,A.召开期限, B.通知、公告期限,C.出席数, D.表决数 董事会报送设立申请文件期限中国法律对设立瑕疵的规定很不完整,欠缺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而是具有浓厚的行政处罚特色。1、公司法一个条文三种情形四种措施,公199三种情形: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四种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

6、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公司登记机关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两个条文(第68条、第69条)涉及设立瑕疵,主要是重申公司法199条的规定。4、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与出资担保义务。关于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出资担保义务: 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出资。 2、发起人未按规定出资时, (1)该发起人应补交或补足; (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后进股东,都可以请求;未缴纳出资股东可否请求呢?可以。无诉讼时效限制) (2)该发起人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按规定缴纳出资股东;是否向未缴纳出资股东承担此一违约责任呢?一般不能。) (3)该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

7、权人先到先得;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出资不受。) (4)其他发起人对公司、公司债权人负连带责任。针对上述参考答案,请同学们一定要结合下面条文逐一分析,把上面参考答案中每一个论断涉及的法律条文找出来。如果找不出来或产生疑问,那就一定要问我了,切不可不明不白!相关法条: 关于出资义务1、公26、公28款1:认购与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 2、公28款2: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向公司补交+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31: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公36: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公78、81、84款1:认购与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义务。

8、6、公84款2: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按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7、公85:认购义务。 8、公92:除设立失败,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 9、公94款1: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公94款2: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11、公司法解释二22条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为清算财产,包括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法解释二22条1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2、公司法解释三1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权利:请求其全面履行 (2)其他股东权利:请求其全面

9、履行 (3)公司债权人权利: 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可追偿; 债权人的这一权利先到先得,以未出资本息为限。 关于出资担保义务 1、公31: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94款1: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94款2: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三种属于发起人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4、公司法解释三13有更厉害的规定:发起人就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法条适用分析公司法

10、第16条第3款与公司法第122条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为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第122条。具体来说,无需表决权回避,但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这样的法律推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得不到有效约束,这反映了中国公司立法的粗陋。实践中,证监发2005120号之规则:回避+过半。这是在法律适用上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3款的结果,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从此一法条适用的分析讨论,我们可以看到理论、法律、实践三者相互之间,甚至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紧张关系。三、1、你认为甲公司律师的观点能否站得住脚,为什么?如果从简单的文义解释来看,是站的住脚的。但如果从立法目的来看,

11、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那么律师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2、如何解释公司法第15条的“连带责任”?从目的解释出发,公司法第15条的“连带责任”应解释为“无限责任”。这种与文义解释大相径庭的所谓符合立法原意的目的解释结果表明法律移植过程中忠实于原文的意义。只要你查阅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能明白原委。甚至查阅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初的地方性立法文件,就会发现那些文件中涉及此一事项的规定并不令人费解。时代的进展并不一定产生进步。3、请列举公司法第15条的适用情形。如果将第15条中的“连带责任”理解为“无限责任”,那么,这一条适用的情形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

12、的普通合伙人; 公司不能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责任的联营企业; 公司不能投资于境外的独资企业或成为境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这样一来,公15的意义已经不大,可以废除。四、1、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可以。甲越权,王五非善意。2、北陵公司章程的担保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否。公司担保要么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要么由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3、当你欲获取公司担保而拟成为担保权人时,是否审查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什么?否。法律不能要求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承担过分的负担。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由公司章程规

13、定担保程序与担保限额。(第16条1款还涉及公司投资,这里仅解释担保,投资可以参照下面关于一般担保的理解。) (1)一般担保: 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限额。 (2)关联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 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限额。(3)小结 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无论章程怎么规定,内部决议是否被撤销或无效,不影响对担保的判断。 对担保效力的判断应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这是因为,违反16条规定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本质上属于越权行为,其行为效力应依合50处理,并以此作为判断担保合同效力的基础。区分16条第1款与第2、3款。 A.违反16条1款的决议,属于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决议;对担保效力的判断依赖于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没有查询章程及内部决议的义务。 B.违反16条2款的决议,属于违反公司法的决议,无效;违反16条3款的决议,属于表决方式违法的可撤销的决议;无论如何,在这些情形下,第三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一般不具有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内部追责 A.收益归入。 B.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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