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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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待遇简介2013-02-22 17:04:16 一、基本养老金(一)享受条件1、退休年龄2、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

2、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1、按月领取(1)基本养老金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后

3、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关于a的取值: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A、普通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

4、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

5、和;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2

6、、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退休人员死亡(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

7、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退休前离境定居及外国人离境回国参保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外国人离境回国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离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

8、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

9、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给在职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其中: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三、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2)跨

10、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第二部分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部分是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第三部分是地方养老金总额。(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

11、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四、 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离境定居、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2.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n

12、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视同缴费账户简介一、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下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限(包括93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个人缴费

13、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1、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685.30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400元/年(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2、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视同缴费账户计算公式:截至2006年6月30日补建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4年1月至

14、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 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上述第(一)点办法执行。1994 年1 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1、转业干部(不含2000 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以本人转业前12 个月的月平均

15、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 月记8 的视同缴费账户。2000 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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