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香港财务经验谈中国银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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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鉴香港财务公司经验谈中国银行改革来源:郎咸平中文网 时间:2004-1-2 繁體中文 借鉴香港财务公司经验谈中国银行改革郎咸平2004-1-2中国国有银行必须改革,否则将拖垮得之不易的经济建设成果。但我认为我国银行改革还应多借镜其它地区的改革成果,否则将容易走上叉路而破坏了我国银行体系的长治久安。国有银行改革相当艰难,但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现行银行体系之外做一个试点以求相符相成的配合国有银行改革。我认为香港成功的财务公司制度似乎可以作为参考的重点。首先我想谈一下香港银行业发展历史和财务公司的成长过程。1842年,根据南京条约,香港割让给英国,3年后,香港的银行业才有正式的发展。香港正规的银行

2、业始于1845年,其时总行位于伦敦的东方银行(Oriental Banking Corporation)来港设立分行,是为英资在港设立的首间银行,也是本港的第一家商业银行。后来其它英资银行相继来港,除了东方银行外,有利银行和渣打银行也是很早已在港开设分行的英资银行。有利银行成立于1853年,渣打银行总行于1853年在伦敦成立,1859年始在港设立分行发展业务。然而,那时香港的银行体制基本上是没有任何规范,除了英镑、中国银圆和其它银币可以共同作为通货外,香港连法定通货也没有,这奇怪的现象和香港多年来没有银行监管其实是一脉相承。在1851年香港终于有自己的法定通货,因为东方银行在同年获得“特许”地

3、位,可以发行钞票。除了东方银行外,有利银行于1856年获得“特许”地位,成为发钞银行,而渣打银行于1862年获“特许”资格开始发钞。要注意的是,除了辅币是由港府发行外,发钞活动则由商业银行负责,这制度一直沿用至今。1865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即现时的汇丰银行,HSBC)成立,成为第一家在香港本地注册的商业银行。1866年,汇丰获准加入发钞行列,迅速取代东方银行的地位并成为本港最大的银行,后来更将东方银行成功收购。从此以后,香港的银行数目逐步增加,业务不断扩大,但港英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除了保留汇丰、渣打和有利作为发钞银行外,基本上是对银行业务不加以监管,有趣的是,香港当时连一条规管银行业

4、务的条例也没有,这种自由、宽松的状况一直持续了近100年的时间。在20世纪初期,华资企业续渐冒起,它们的财务需要带动了华资银行的兴起,在这时成立的华资银行有广东银行(1912年)、东亚银行(1919年)、嘉华储蓄银行(1924年)等。而受惠于蓬勃的中外贸易,其它国家的银行亦相继来港设立分行,其中较瞩目的有1902年的万国宝通银行(即花旗银行)、1921年的华侨银行、1935年的华比银行等。1932年间,日本侵华,国内动荡,大量内地银行从上海迁移香港继续经营,在香港注册的华资银行计有恒生银行(1933年)、永隆银行(1933年)、交通银行(1934年)、永亨银行(1937年)等。1937年,抗日

5、战争爆发;1941年日本向英国宣战,香港在同年圣诞节失守,展开了三年零八个月的沦陷时代,至此香港银行业陷于全面瘫痪,而港币亦强行被日本军政府发行的军票所取替。1945年,大战结束,香港重光,战后的经济复元,推动了银行业快速的发展,而汇丰银行承认日本军票,并愿意无条件的兑换港币,赢得香港市民的尊敬,而汇丰亦隐然成为香港银行界的龙头。由于当时香港没有任何法例去规管银行的创办,一时间银行数目激增,1948年高峰期时银行数目最多曾达143家!对弹丸之地的香港来说,银行数目之多是不合理,而没有管制银行创办的结果是银行的成立太容易,银行的质量自然良莠不齐,存户缺乏保障,放款监管不足,银行挤提时有发生,这引

6、起了港英政府高度的关注。为了弥补银行监管上的真空,港英政府于1948年1月29日通过了香港第一个银行条例(Banking Ordinance),正式开始对银行业实施监管。银行条例的初始目的是从保障公众存户的利益出发,免得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其规管要点如下表所示:1948年银行条例要点规管方向 要点(1)界定银行业务 将银行业务界定在存放款、兑现和代收支票、款项汇入和汇出、买卖金银币等较为狭窄的范围内(2)银行业发牌制的确立 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在获得政府发放的牌照后,才能经营(3)账目审核 持牌银行必须每年呈交账目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审核(4)银行业监督和监管 成立一个特别的银行业

7、咨询委员会(Banking Advisory Committee),负责监督银行的发牌和监管工作尽管银行条例并不完善,但界定银行业务和银行业发牌制的确立,对于抑制银行的盲目扩张,起到了压抑的作用。随后,一大批不符合银行条例规定的银行被淘汰,银行数目逐步减少;所以在量的控制方面,银行条例无疑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银行间的竞争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银行条例容许银行进行恶性竞争,例如银行间可以利用高息竞争存款,这些条例上的缺陷,埋下了日后银行风潮的伏线。1950年代后期,香港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银行条例不足之处亦逐渐浮现。为了竞争,银行开始在港九各地广设分行,希望籍建立分行网络来争取市场,俗语有云

8、银行多过米铺是也。兼且,银行间并不惜提高存款利息和降低贷款利率来争取业务,这些恶性竞争造成银行业的边际利润下降。盲目竞争的苦果,不仅反映在利率战上,银行为了保偿高昂的资金成本,为了平衡不断增加的成本,有些银行不得不过份集中投向收益大,但风险较高的投资及借贷项目上,而房地产就是其中这样的一个项目。其后地产价格大幅回落,偏重地产贷款的多间银行受到拖累。1959年,有利银行为汇丰银行所收购,其钞票发行权也被取消,有利银行一百多年的历史到此告一段落;1961年6月14日廖创兴银行遇到挤提,三天内流失存款3,000万元,幸而在6月17日获得汇丰和渣打两间发钞银行的支持,廖创兴的挤提事件才告一段落。然而,

9、银行条例对监管银行借贷上的漏洞一览无遗。 廖创兴银行的挤提事件,促使港英政府着手检讨银行业的监管制度。1962年,港英政府邀请英伦银行专家汤建士(H.J. Tomkins)来港,负责全面检讨香港银行体系的监管和重整架构工作。汤建士随后发表报告书,指出香港银行业发生风潮的主因有以下三点:(1) 银行数目远超过饱和点,造成过度竞争现象;(2) 银行对地产及股市过度参与,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3) 银行董事提款过多,使董事家族生意的成败影响着银行本身业务。针对这些问题,外汇银行公会在1964年7月缔结了一项“存款利率协议”,规定银行向公众吸纳存款时,所能给予利息的最高水平,藉以舒缓银行业间的恶性竞

10、争,直接的说,就是成立了一个利率卡特尔。同年10月,港府通过根据汤建士报告书起草的新银行条例,经港英立法局三读后,于同年12月宣布实施1964年银行条例,该条例新增建议如下:(1) 限制银行对个别人士、公司或董事的借贷活动;(2) 银行最低资本额规定为500万元及同等数目的累积储备;(3) 要求银行经常维持不少于25%的流动资产比率;(4) 银行对股票及地产投资受到限制,银行不得以发行证券为扺押品或从事商业活动;(5) 委任银行监理专员,并成立银行监理处,负责银行监管及发牌工作。可是,在该银行条例发挥作用之前,香港在1965年1月又爆发了一连串的银行挤提、倒闭和被收购等风潮,一些老牌华资银行如

11、恒生、道亨、广安等,因寻求外资援助而将控股权拱手让人,汇丰收购恒生后,其在香港零售银行业迅速状大,领导地位更为巩固。受到1965年银行风潮的影响,港英政府同年决定冻结发出新的银行牌照。1967年,港府修订银行条例,对于银行股本、核数及流动资产的数额等,都加以限制。至此,英政府近100年在银行业的自由放任,监管松散的情况已告一段落,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有规管的银行业。银行条例虽然界定和限制了“银行业务”的经营,却没有禁止“接受存款”业务;而港英政府因为银行风潮而冻结银行牌照,其实是因噎废食、掩耳盗铃的做法。因为大批另类“非银行”的接受存款机构(即财务公司)趁势涌现,尤其是一些外资银行,它们并没有打算

12、在香港的零售银行业务大展拳脚,财务公司这种可“接受存款”的变相银行经营模式正符合它们的需要。1972年,在港府禁发银行牌照期间,却特准英资柏克莱银行在港设立分行。许多外资金融机构也纷纷来港开设财务公司以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华资也通过成立财务公司来进行与股票和地产有关的贷款活动,港基银行的前身新鸿基正是一例。这些外资和华资的财务公司不受利率卡特尔规管,它们可以用高息去吸纳存户,这样的做法逼使银行也要成立附属财务公司与之抗衡。到1974年,财务公司激增至2,000家以上。这些财务公司因“非银行”的身份而免受利率协议限制,致使它们虽无银行之名,却行银行之实,形成监管上的灰色地带。为了堵塞这个

13、管理漏洞,港英政府于1976年4月实施接受存款公司条例(The Deposit-taking Companies Ordinance),将接受存款公司正式纳入监管范围,接受存款公司条例规定:(1) 除持牌银行外,凡向公众接受存款的公司必须向银行监管专员注册,成为“接受存款公司”;(2) 接受存款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港币250万;(3) 接受存款公司所接受存款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亦不得提供储蓄往来及往来户口的存款业务;(4) 接受存款公司禁止在其名称或业务上使用“银行”字眼;(5) 接受存款公司每年须将经核数师签署的账目呈交专员审核。从接受存款公司条例的成立可见,从1967年至1976年这十

14、年间,财务公司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法例去进行监管,杖倚的是银行内部的查核和银行对其营运风险的控制,我们或许称之为自我监管。在70年代末期,香港银行业再次出现重要变化。1978年3月15日,港府宣布放宽银行发牌措施,规定申请牌照的海外银行总资产须在30亿元以上,而其注册地又能以互惠条件让香港银行在当地设立分行,该银行便可获发银行牌照。该措施实施后,持牌银行数目由1977年的74家增至1978年的88家。为了缓和银行数目,港府在1979年8月再一次宣布冻结银行发牌。1981年5月,港府宣布重新订定发牌准则,以局限符合资格的银行申请数目及缓和过多银行在港开业。1981年4月,港府通过修订接受存款公司条例

15、,实行金融三级制,或称旧金融三级制(因港府在1990年实施新金融三级制),将整个银行体系分为三级机构,分别为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全部被统称为认可机构。1990年2月,港府实施新金融三级制,和旧金融三级制最大的区别是:(1)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改为“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改为“接受存款公司”。(2)提高了三类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比率。以下简述新三级制的划分:(1) 持牌银行(Licensed Bank)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法定的“银行业务”,即经营往来及储蓄户口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除款额在50万元或以上而期限少于3个月的存款,可让银行自行厘定最高利率外,其余最初存款期限在15个月内的存款,一律受银行公会利息协议限制。另持牌银行的注册资本额及实收资本额各最少为一亿五千万港元。(2) 有限制牌照银行(Restricted Licensed Bank)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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