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四章复习资料-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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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 以银行为中心 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 (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 (4)票据法律制度 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5)证券法律制度 (6)信托法律制度 (7)保险法律制度记住:1、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组织法又是业务法。 2、支付结算办法属票据法,不属银行业务法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 中国人民银行 为 核心 ,以 国有

2、商业银行 为 主体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 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3)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第二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 人民币 。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 转账方式 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3)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

3、核。(4) 开户银行 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现金适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说明: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 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

4、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35天 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 当日 送存开户银行。(送存有困难的,开户行确定送存时间)。(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 不得坐支 。(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 写明用途 ,由 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签字,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6)开户单位“七不准”, (见教材93页(3)中内容,如: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7)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8)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和市场急需

5、,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 、 单位 和 个人 。银行包括 政策性银行 、 商业银行 、 城市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 银行 (而不是金融机构)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3、支付结算的原则 (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的工具 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 和 结算凭证 。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2)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的

6、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 伪造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 签章 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加以改变的行为。 不得更改的事项 A、 出票或签发日期 B、 收款人名称 C、 金额 。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签章的形式 签名 、 盖章 或 签名加盖章 。A、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两个章)B、个人的签章,为个人 本名 的签名或者盖

7、章。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书写文字 可用 规范的汉字 、 繁体字(银行可受理) ,不得使用自造简化字。 “元”之后 必须写 “整”(或“正”)字(2)整(正)的用法 “角”之后 可写、可不写 “整”(或“正”)字 “分”后面 不写 “整”(或“正”)字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使用小写填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 。(3)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书写规则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前加“壹” 为拾壹至拾玖的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 出票人 自行承担。二、银行结算账户1、 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 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指:

8、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基本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划分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划分 临时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 判断: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律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如:个体户可以开立个人储蓄账户 (1)开立地点: 注册地 或者 住所地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 异地 开立。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开立原则: 存款人自主原则 ,即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

9、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名称变更 (1)变更原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 (2)变更程序 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1)撤销原因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 (2)变更程序 发生两种情形,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1)性质:存款人在银行的 主要 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 一个 基本存款账户。7、基本存款账户 (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 工资 、 奖金 和 现金 的支取 (3)开户范围:12类主体。(

10、是单位和个体户开立的账户,个人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 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只能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 开立 (2)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 借款转存 、 借款归还 和 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8、一般存款账户 (3)能否支取现金: 可以缴存 现金,但 不得支取 现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4)公司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税务登记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借款合同9、专用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该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 和 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 、 更新改造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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