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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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人发2011 73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 38号)、民政部、财务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 227号)、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 2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医院协会 分会”或“中国医院协会 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医院协会 工作委员

3、回”,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

4、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二)已在全国医院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

5、的骨干和会员队伍;(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第十条 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有关办事机构审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需经会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本会备案。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提交本会理事

6、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或注销。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第十三条 新建分支机构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写上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建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又本会从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作。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第十五条 委员会职能包括:(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二) 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

7、务活动;(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级别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8、 四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委员所在单位应为中国医院协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应为中国医院协会个人会员。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六)同一法人机构委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

9、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35人(含35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6名。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23人,由主任委员聘报本会备案。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人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

10、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特别需要,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者,须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总会批准,并由总会与拟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

11、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 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第二十六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候选人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按其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均应征求其所在省级医院协会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

12、,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第二十九条 新设分支机构首届主任委员由主要发起人担任,候选人由筹备工作组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换届该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从新当选的副主任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当选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

13、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主任委员,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副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发给聘书。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四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

14、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主任委员证书并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增补委员。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从严控制专业学组的设置并严格管理。如确有设置需要,分支机构应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墓础上,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申请

15、。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第三十七条 专业学组必须遵守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在分支机构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学组骨干成员应在分支机构委员中产生;与分支机构同步换届;学组不另定管理办法,不刻制印章。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第四章 业务活动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应有利于我国医院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四十一条 分支结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支机构签订。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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