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8216194 上传时间:2019-09-0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doc(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发展定位和产业总体布局要求。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

2、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一节 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第五条 支持条件(一)申报资金支持的绿色生态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施地点须在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2.已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3.近三年内开工并建成的生态建设项目,须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以下领域中5个领域: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

3、合管廊、生态修复等。4.近三年内开工并建成且申报当年资金支持的生态建设项目不少于3个,涉及上述领域不少于2个。(二)对已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项目,免除申报条件(一)中1、2的审核。(三)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第六条 支持金额对申报当年绿色生态园区资金支持的生态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项目中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支持,对每家申报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生态建设投资包括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投入金额累计总

4、数。绿色生态园区建设资金已支持过的生态建设项目不予重复支持。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生态园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复印件;(三)生态建设项目中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四)生态建设项目完工的文件材料及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五)相应园区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牌匾照片;(六)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出资方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及项目各出资单位共同签署的同意申报的书面材料;(七)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八)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5、二节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第八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第九条 支持条件(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1.申报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2.盘活土地为依法取得、产权清晰、无纠纷;3.改造利用方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盘活后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4.改造开发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5.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对分期建设的项目以立项批复为准,同一立项不得重复申报。(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1.申报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2.被改造存量空间资源为合法建设,依法取得且产权清晰;

6、3.楼宇、厂房等存量空间资源改造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4.改造利用方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盘活后入驻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5.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第十条 支持金额对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第十一

7、条 申报材料(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1.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5.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改造面积不少于10亩的文件材料;8.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9.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单位为楼宇、厂房产权人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楼宇、厂房使用权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合同等文件复印件;4.改造面积不少于相应面积的文件材料;5.区级以

8、上部门对改造项目颁发的开展创新创业的授牌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无相关授牌或批复文件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改造后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文件材料;6.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7.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特色园区、创新社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特色园区是指围绕示范区“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产业特色鲜明、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产业园区。创新社区是指围绕“高精尖”发展方向,创新要素融合、服务体系完善,实现创新引领和协同的创新功能集聚区。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应符合分园发展方向和特色定位,总建筑规模不

9、低于3万平方米,且运营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该项支持资金。(一)申请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资金支持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2.授牌或批复对该园区特色发展定位或产业定位有明确要求。(二)申请特色产业聚集度资金支持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园区已入驻企业楼宇面积占园区可租售楼宇面积比不低于80%;2.主导特色产业入驻企业楼宇面积占该园区已入驻企业楼宇面积比不低于60%。(三)申请资金支持的特色服务平台为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建设运营公司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

10、、入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业化、产业化平台或研发机构,提供技术研发和中试、检验测试、产业服务、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资金支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服务该园区内企业超过30家;2.申请资金支持的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每年实际服务企业超过50家且服务园区外企业占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同时,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依托该平台组织面向全市、京津冀的特色领域产业对接活动5次以上或组织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领域大赛、论坛等活动。第十四条 支持金额(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二)达到特色产业聚集度条件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

11、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三)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研发、人员、材料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平台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四)对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人员、材料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同一年度,每个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支持的平台原则上不多于2个,同一个平台原则上只支持一个方向。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

12、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及牌匾照片;4.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建设规划批复等相关文件复印件;5.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搭建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平台落地所在房屋权属或房屋购置或房屋租赁等合同或文件复印件;4.平台服务企业名录及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5.平台搭建或运维费用等文件材料;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围绕特色产业搭建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平台服务企业名录及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4.平台搭建或运维费用等文件材

13、料;5.活动组织照片等相关材料;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特色产业聚集度高的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标注有园区总建筑规模的规划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及签约合同复印件;5.园区主导产业企业清单及签约合同复印件;6.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节 军民融合特色园建设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军民融合特色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单位。第十七条 支持条件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提供以下公共服务:(一)提供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常年与军方、军工单位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展示对接活动的服务场地;(二)有专人从事军

14、民融合项目和产业情况统计分析、需求信息征集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并提供专用办公场地、办公条件;(三)提供服务于军民融合活动的设施设备。第十八条 支持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特色园,按不超过场地房租、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维护,人员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园区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特色园军民融合企业、技术、产品等情况汇总表;(三)开展军民融合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照片等材料;(四)发生实际费用的票据等;(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节 引进落地“高精尖”项目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5、“高精尖”产业项目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以下引进方式之一:1.从京外地区引进拥有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到分园投资建设的“高精尖”产业项目;2.我市中心城区高科技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到郊区分园实施产业化的项目;3.引进高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到分园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二)项目申报单位在分园近两年落地注册并开展实际生产经营;(三)在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有实际投资;(四)在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获得分园认可。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额项目已投入资金在2000万元到1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已投入资金超过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分园原则上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三)研发或产业化或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四)项目资金投入的文件材料;(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节 智慧园区建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