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0日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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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研(2005)072号(2005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

2、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二、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培养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3、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缴

4、纳学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追究。第八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5、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1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2.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5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第十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十一条 未按

6、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四、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同济大学研

7、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因病请假的,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五、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休学。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

8、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第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还应当提供经指定医院就诊、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证明。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同济大学医院学生医疗就诊暂行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一条 研

9、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只要符合最长修读年限的规定,就可申请继续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第二十三条 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向学校申请退学。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第二十四条 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

10、校规处分条例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自费出国(境)申请未成行者)、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六、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七、退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或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的;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4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或超过四周未按

11、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注册手续的;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1出国(境)逾期不归的;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超过四周的。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可按已具有的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在退学后三个月内没有接受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第三十一条 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12、。八、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系、所)定期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九、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

13、究生的学制2-3年,修读年限2-4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修读年限3-5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其中,在职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1学年的,由学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由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在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制2.5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

14、时间不应少于1.5学年,学制3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2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1学年,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2学年。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

15、结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系、所)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当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1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落实就业计划。2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十、附则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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