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米冬至阴影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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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1米冬至阴影长度【篇一:冬至日太阳高度角计算方式 楼层照射计算】 1、保利10#楼前面9#楼为30层,按 每层3米计算,楼高为90m,楼间距假定为50m。合肥纬度为31.52度, 太阳赤纬为-23.26度。 冬至日太阳夹角为90-(31.52+23.26)=35.22度。 遮挡高度为:90-50xtan35.22=54.7m,遮挡楼层为54.7/3=18.23, 也就是说冬至日正午时19层及以上不受前楼遮挡。 青岛维度35.35度,太阳赤纬23.26度 冬至日太阳夹角 90-(35.35+23.26)=32度 前楼高h=12+2=14米, 楼间距l=10+8=18米,层高3米 遮挡高度为:

2、h-l*tan32=14-18*0.624=7.32米 遮挡楼层为:11.32/3=4 潍坊 (16-22*0.624)/3=2.272 遮挡楼层2楼 4怎样计算冬季日照时间 本来没觉得自己买房子有多曲折,写起来竟然也这么多。 签协议的时候还有一段插曲呢,接着写: 因为这些尾房都是楼层低的,在做决定之前,自己狠狠的恶补了一下,采光知识! 也希望对以后买房的同学有帮助! 下图(日照分析图.jpg)是上海地区的, 杭州条件应该差不多:影响底层住宅日照时间的因素主要有太阳高度、住宅朝向 和日照间距等。日照间距一般用h:d来表示(h为前排住宅高度,d为前后排住宅之 间的距离)。 这个图大家能看明白么?

3、 我在这个帖子里有关于日照的计算 那怎样知道自己的楼间距呢?开发商的话是不好相信的,还好我们有谷歌地图, 真是好东西啊! 谷歌卫星地图上有一个测距功能,不过大家千万要小心,如果你用搜索方式那个测距的按钮就不见了,不知道为什么,也许是我不会用,反正选了卫星地图的测距,找到自己的那栋楼量一下距离就可以了,大家可以试一下很好用! 我算下来的比值大概是1.3:1,而且杭州在上海南面,所以我想冬天的日照应该还算可以接受了! 我在这个帖子里有关于日照的计算【篇二: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 一,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一)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

4、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如图3-1) 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l2.4米:以c,d

5、为满窗日照计算 (o为原窗户中点) 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 转角弧形窗 凸窗 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3) 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

6、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如3-4) 图3-4

7、客体范围计算规则 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 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 (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3-5图3-5主体范围计算规则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

8、)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附有详细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正在建或已批准未建的建筑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

9、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书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有关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门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新编制。日照分析的报告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 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

10、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三)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四)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高度,位置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队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

11、软件。 4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明确在拟建建筑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及户数。 5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五)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 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清单一份。 三, 建设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

12、批。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划日照分析

13、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

14、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

15、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建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 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的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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