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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除涉密事项和内部事项外,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在经审定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三条 按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专栏和本单位网站预决算专栏公开相应内容,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第四条 公开的内容包括除涉密事项和内部事项外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国有资产信息和规章制度等信息,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中国民主同盟茂名市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