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传人:镜花****ul 文档编号:98118970 上传时间:2019-09-08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9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药处字2018255 号 当事人: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乐文化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月11日,证号:鲁CB5367109、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企业负责人:崔福亭)。2018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昌乐县文化路881号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乐文化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内药架上摆放有潮安胶囊(国药准字Z2021884,企业名称:通话东宝五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202,有效期至 2019年02月20日,规格每粒装0.25g)十盒等六种药品

2、(共计九十一盒),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供货商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及相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期间(具体日期想不清了)从一名自称是济南一家医药公司药品推销业务员处购进药品潮安胶囊(企业名称:通化东宝五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202,有效期至 2019年02月20日,规格每粒装0.25g)15盒、洛芬葡锌那敏片(企业名称:山西星火维敏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50101,有效期至2018年12月,规格复方制剂)14盒、复方桔梗止咳片(企业名称:通化鸿宝药业有限公

3、司,产品批号151001,有效期至2018、09,规格每片重0.25克)15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企业名称: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产品批号474170202,有效期至2019.02,规格每粒装0.375g)40盒、肺宁颗粒(企业名称:吉林省罗邦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802004,有效期至2021.01,规格 每片重10克)20盒、阿托伐他汀钙分散片(企业名称:广东百科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70617,有效期至2019.06 ,规格10mg)8盒六种药品,以上药品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及相关票据。其中潮安胶囊(产品批号160202)销售5盒,剩余10盒,销售价*

4、.00元/盒、洛芬葡锌那敏片(产品批号20150101)销售4盒,剩余10盒,销售价*.00元/盒、复方桔梗止咳片(产品批号151001)销售4盒,剩余11盒,销售价*.50元/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产品批号474170202)销售7盒,剩余33盒,销售价*.00元/盒、肺宁颗粒(产品批号1802004)销售1盒,剩余19盒,销售价*.50元/盒、阿托伐他汀钙分散片(产品批号170617)销售0盒,剩余8盒,销售价*.00元/盒,以上购进六种药品货值金额为1087.50元,销售金额为175.50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材料:证据(一):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实际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5、。证据(二):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三):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违法购进药品拍摄的照片、药品销售清单。2018年 8月 23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市监处告字20182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当事人购进上述六种药品时均未索取供货商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及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6、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属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7、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潮安胶囊(国药准字Z2021884,企业名称:通化东宝五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202,有效期至 2019年02月20日,规格每粒装0.25g)十盒等六种药品(共计九十一盒)。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伍角(175.50元)。四、罚款叁仟贰佰陆拾贰元伍角(3262.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银行收缴罚款处缴纳罚款,逾期不

8、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八年九月三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生处字2018267号 当事人:黄春秀,*,*族,现年*岁,系湖北人,现在宝都街道*村经营豆腐小作坊。2018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都街道*村黄春秀经营的豆腐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豆腐作坊未进行登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黄春秀在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证的情况下

9、,私自从事豆腐小作坊经营,从中牟利。当事人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的事实;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动的详细情况;证据(三):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营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五):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食品小作坊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取得登记证后方可经营。当事人未申请登记,擅自经营食品小作坊,且我局已于2018年7月19日对当事

10、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以经营规模太小为由未办理登记继续经营豆腐小作坊,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结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银行收缴罚款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昌乐县市场监

12、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生处字2018268号 当事人:陈国平,*,*族,现年*岁,系湖北省*村人。2018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都街道*村陈国平经营的豆腐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豆腐作坊未进行登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陈国平在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豆腐小作坊经营,从中牟利。当事人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的事实;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动的

13、详细情况;证据(三):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营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五):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食品小作坊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取得登记证后方可经营。当事人未申请登记,擅自经营食品小作坊,且我局已于2018年7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以觉得买卖小没必要办为借口,未办理登记继续经营豆腐小作坊,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

14、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经营食品小作坊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结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银行收缴罚款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生处字2018269号 当事人:李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