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包括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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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3、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4、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承诺出资完成时间 合计: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承诺出资完成时间 合计: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备注:(分期缴纳及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月1

5、日缴纳;第二期以实物出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万人民币,于2013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万人民币,于2014年5月1日缴纳;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

6、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

7、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

8、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9、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

10、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11、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12、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

13、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

14、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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