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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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二庭,主要内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概况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融资租赁行业概况,1.1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 80年代至90年代 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90年代至2007年 2007年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至今 2009年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外资租赁审批权下放,1.2 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主体构成与监管,2007年共有93家 2

2、012年共有560家 2013年共有1026家 2014年6月共1350,2014年6月共有1350家中: 外资系租赁公司 1202 家 金融系租赁公司 25家 内资系租赁公司 123家 2014年7月新批了29家,1.3 融资租赁行业业务量,2007年240亿,2012年1.5万亿,2013年2.1万亿,2014年6月26000亿,年底有望突破3万亿。,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概况,2.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08年,880件; 2012年,4591件 2013年,8530件 原因与趋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 疑难问题,3.1 融资租赁交易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7条:

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3.2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1、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租金的对价关系 4、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免责 5、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 6、中途不可解约性,3.3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售后回租是否构成、房地产是否可以 2、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出租人不具备经营资格、出租人在境外的? 3、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情形 4、法律责任: (1)出租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2)欠

4、付租金的后果 5、租赁物的风险承担 6、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7、诉讼时效,3.3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物,1、法律关系的认定 2、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 3、租赁物的风险与保护 4、违约责任,4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4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2、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3、合同的解除 4、违约责任 5、其他规定:当事人、时效等,4.1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认定,有效要件:

5、 无效情形:出租人的经营资格?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认定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理 合同有效,但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 司法认定融资租赁关系考量因素,4.1.1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4.1.1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租赁物的性质 不动产: 厂房、商业地产、商品房、保障房、地下管线 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权 收费权 软件

6、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 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物的价值 租金的构成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1.1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第二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4.1.1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普通融资租赁(直租),售后回租(回租),

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出租人 (买受人),承租人 (出卖人),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4.1.2 合同效力:经营许可的影响,第三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鉴于融资租赁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4.1.3 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第四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

8、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4.2 合同的履行与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

9、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法理基础 原则、例外与条件,第六条:承租人索赔权与租金给付义务,第七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

10、险负担规则与起租点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承担 交付前出卖人 交付后承租人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承租人,第八条:出租人处分租赁物,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买卖不破租赁 涵义:1、可以处分 2、处分以不妨碍承租人的使用为前提 3、实践: 处分物的少,主要是处分权利,如通过保理再融资。,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

11、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201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法2014197号)第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

12、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银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第三条: 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

13、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为受让物。,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履行期满后的租赁物补偿,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提:约定期满归出租人 非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无法返还,否则属于违约责任 限于租赁物残值的补偿,4.3 合同的解除,双方均可解除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可

14、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

15、,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第十四条:解除后果的释明,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尚未履行的终

16、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当事人是否应当在诉请解除合同时一并提出,还是可以在合同解除后另行起诉主张,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两种意见: 观点1、当事人可仅诉请解除合同,租金、租赁物归属及赔偿损失可另诉; 观点2、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一并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一并起诉,则应视为对诉权的放弃,另行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第十四条有关解除后果的释明的争议,司法解释观点:,1、原则上解除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后果应同案处理,否则容易引发诉讼程序上的一系列问题,也会造成诉讼的不便利、不经济。 2、在其他合同纠纷未能统一认识和做法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确立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二次起诉,对当事人过于苛刻,也会造成裁判尺度不一的后果。 3、在当事人未一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释明,提示当事人另诉可能存在不被受理的风险,避免其因疏忽大意导致权利的丧失。,第十五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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