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常州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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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地税)税基类1、企业之间(主要是关联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超过一年,规定付款日期为合同到期日,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收入是否仍按照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答: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2、行政机关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如房屋租金等)是否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医院取得的司法鉴定收入,公办学校、医院等非营利组织取得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地价返还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土地成本?答: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政府的财政返还款是减免的地价款,否则政府给予企业的地价返还款应作为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处理。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计算征

3、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文件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依据27号公告精神,从2012年度起,核定征收企业发生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所述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时,应将收入全额计入企业应税收入,按主营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单独按实核算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6、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物业公司,其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在客户要求其开

4、发票的情况下,这部份发票金额在计征所得税时是否要作为收入计算?*答:实行核定征收的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包括开具正式发票收取的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全额按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费的客户,实际发生的确属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因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分割开具合法的票据,可以凭物业管理企业的总发票复印件及水电费的分割凭据进行税前扣除。7、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征税的问题:一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非主要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企业),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是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入收入总额还是按利息收入和财务费用

5、的差额计入收入总额?答: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财务费用性质的银行存款利息不计入;(2)属于经营性的,如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而收到的利息、理财产品的利息应计入收入。8、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营业外收入中有保险赔款(大于赔偿支出),该如何征税?*答:企业收到的保险赔款大于赔偿支出的部分应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9、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部分? *答:2011年上半年所得税政策问题归集明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分包业务应并入总包收入统一核算,且总包业务收入应全额开具发票。所以,核定征收建

6、筑安装企业的分包业务不得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全额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所得税。10、某啤酒公司采用开瓶有奖、有的瓶盖中有再来一瓶的销售方式,企业兑现奖品啤酒,是视同销售,还是按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答:该企业的销售方式应属于有奖销售形式,对其销售奖品应视同销售处理。11、未领取税务登记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的房租收入如何要缴纳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区业主委员会

7、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2、公司代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的,如该次返还交易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进行变更,是否可以不作转让股权处理?答: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9号公告执行。其他情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对由法院判决、裁定方式变更持股人的,不作股权转让处理。13、原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剥离的资产,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用于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企业却长期挂账(其它应付款),或未用于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明确规定用途和明确支付对象,且今后确需支付的,

8、暂不作收入处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14、原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其应付工资在转制后至今挂账,企业现应付工资按实列支,这部分工效挂钩工资是否继续让其挂账?*答:国税函200998号文和苏地税函200980号文对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的工资结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涉税处理。上述文件未明确要求对工效挂钩工资的结余进行一次性税务处理。但在企业清算环节,该结余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涉税处理。15、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作为投资单位而言,投资的计税成本是否随之增加?例:甲对乙投资1000万(占100%),乙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9、500万,则甲的投资计税成本是否为1500万?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属于股票股利性质的分配行为。对于投资方,实质上是利润分配再投资,对转增的股份确认投

10、资收益。这部分转增股本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6、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如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年末余额?当年采购额?还是当年实际结转成本的金额?答:一般按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平均值确定。由于各个行业存货管理状况不同,特殊行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7、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也不分期摊销,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计提折旧费用扣除?答: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

11、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或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18、无偿使用房产的代为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征管实际中,除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外,租赁合同中如明确使用方代为缴纳的房产税视同租金的,代缴的房产税可以扣除。其他情形的,应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税前扣除。19、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和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

12、3号)?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可执行上述文件。2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在按规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准备金余额结转为当期收入,对2011年度以前未按要求结转余额的企业,在2011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

13、其2011年底前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全部结转为当期收入。21、根据2011年第28号 的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是否就是说如果将企业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就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和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工资薪金项目的规定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2、企业员工参加驾驶证、学历教育做账按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严

14、格应由个人承担,请问可以并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纳税调整吗?*答:一、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范围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不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2010年汇缴政策口径;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的发放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按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范围、内容和标准发放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3、非房地产企

15、业购买商品房而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需要资本化吗?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非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房而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作为“支付的相关税费”应计入商品房的计税基础。24、某企业准备向一投资信托企业融资,但该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要求以该企业股东的股权质押的形式,即投资者要成为企业的新增股东(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是形式上的股东),注册资本就是融资金额,但不参与利润分配分配,只取得固定利息收益,借款合同到期就撤出,对于在成为该企业法律上股东的信托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

16、该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其将来股权变更时的价格是否认可?*答:应按法定形式进行税务处理。信托投资公司以投资的形式参与企业融资,并取得固定投资收益,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且工商部门也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收益不得作为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按税后利润分配进行涉税处理。25、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基层有两种意见:一、根据2010年汇缴口径,相同税负不作调整;二、流转税调整了,所得税跟着调整。请明确?*答:关联企业间资金占用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2010年汇缴政策口径执行。如借出方被核定了利息收入交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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