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动支与会计审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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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費動支與會計審核,報告大綱:,壹、會計審核 貳、各項經費動支 參、常見錯誤態樣,壹、會計審核,會計法,#95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會計法,#96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 控制之審核。 二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 理程序之審核。 三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內部審核處理準則,#3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

2、部門負責辦理。,內部審核處理準則,#4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三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 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 審核。 二 收支審核:有關各項業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三 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 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與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3、。 五 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以下簡稱採購) 程序及處分財物程序之審核。,會計法,#100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 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 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 力。,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3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係費用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各項契約草案經會

4、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合約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會計法,#102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四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七 書據

5、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 明者。 八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一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 辦法辦理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13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施政 (工作) 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 施政 (工作) 計畫、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 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

6、施。,三 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一) 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二) 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三) 計畫之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 符。如有不合,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四) 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 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 有無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公庫。,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4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

7、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 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 三 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 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是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五 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 六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七 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己屆滿 使

8、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八 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6 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主 (會) 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監視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一 採購案件之公告方式及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其開標是否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並製作紀錄及會同簽認。 二 公告金額以上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否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四 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其底價於開標前應注意是否仍屬密封。 五 開標時,

9、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仍屬密封。 六 開標時,主持採購人員或採購單位之人員,有無依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名或蓋章。,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7 採購案件之決標,主(會) 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二 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底價是否依規定核定。 三 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 ,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四 未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而得比

10、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 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如其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有不合理之情事,其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 決標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8 採購案件之驗收,主 (會) 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二 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三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四 主驗人員是否經機關長官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五 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

11、紀錄是否相符;主驗、會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確認相符後,監驗人員應於結算驗收證明書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會計法,#99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貳、各項經費動支,加班費,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行政院 91.09.03. 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 各機關員工

12、加班費之支給,修正規定如次: 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 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

13、 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 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 或各縣市政府;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 ,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三)各機關簡任以

14、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 (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行政院 91.09.03. 院授人給 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有關公務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7. 日局地字第九二三四一號函) 一、查本局民國八十二年

15、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九三七三號函釋略以,加班加滿一小時方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各機關得針對業務狀況,實施彈性上班措施,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經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至於加班補休部分,應依據上開加班費相關報支規定辦理。,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11.04. 院授人給字第九三六四九四號函) 主旨: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

16、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 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發文之次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國內出差旅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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