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管理及财务知识分析趋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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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融资最新立法趋势与展望,李有星 教授博导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 ,教授简介,李有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系副主任,浙江大学金融法律与公司治理中心主任。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组专家,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委托民间融资问题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项目组长,即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编制起草人。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研究课题组长,从事公司企业法、证券法和金融法学研究和实践处理,获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内容,绪论 一、民间融资立法思考的问题 二、民间融资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2、 三、民间融资立法的具体制度 四、地方金融发展中的思考 结语,序言,经济发展相伴民间金融、地方金融和民间融资发展 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需要把握金融、法律的规律 民间融资指什么?地方金融发展什么? 大银行、多银行、村镇银行的银行格局有什么问题?“影子银行”如何规范? 民间放债是否需要持照,个人是否可以放债 民间融资的不规范的受害人是谁?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民间融资本身是一种以货币资金标的私人交易的中性行为,但由于选择的交易对象不同、交易目的

3、、交易方式不同、履行的程序和采取的交易手段不同,有些民间融资符合合法属性,有些符合非法、违法属性,因此,民间融资概念中应当包含可能出现的非法融资形式,只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民间融资才是合法受保护的。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规范、信息规范、宣传规范、对象规范、利率规范、融资规模规范和融资资金用途的规范。,民间融资的类型总体讲主要有股权和债权融资两种类型。 (1)民间直接借贷。 (2)企业内部集资(集股) (3)典当融资。 (4) 合会(抬会、标会)融资。 (5)基金类融资。 (6)证券性融资和票据贴现融资。 (7)权益性融资。 (8)其他形式融资。,吴英案及启示 放贷人的非法经营案 温州债务危机 企业内部

4、集资 民间借贷,吴英案件情况,吴英,1981年5月20日生于浙江东阳,初中毕业以后在其姑姑开的美容院里学习美容,后技校学习财会,临近技校毕业时辍学从商。 2000年后,吴英投资房地产。在当地和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吴英都有过涉及。住宅、商铺,吴英都炒过。 2003年8月6日,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2万元),2005年3月25日,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2万元) 2005年4月6日,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10万元) 2005年10月21日,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 2006年4月13日,开办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06年7月5日,开办本色汽车

5、美容店(注册资金20万元) 2006年7月27日,开办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注册资本20万元) 2006年8月1日,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 2006年8月14日,成立浙江东阳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 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06年8月22日,成立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9月19日,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

6、00万元) 2006年10月10日,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注册资本1亿元) 上述公司名义的公司均是集团子公司,集团股东为吴英、吴玲玲,吴英案借款,借贷对象11人及额度(判决认定) (1)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林卫平处(以公司注册需要等名义)借款47241万元,归还9855万元,支付利息4821万元,认定集资诈骗32565万元(pj10)。 (2)2006年6月至11月,杨卫陵(合伙炒期货、资金周转等名义)处借款9600万元,归还本息8428万元,认定集资诈骗1172万元(P11)。,【关注9600万元是合伙期货前给,还是后?3300万元+1600万元)

7、,每天40元/万元高利保护?1600万元扣除?如何计算本金?如何考虑同一借贷行为的目的变化?】。 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吴英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资金。,(3)2006年1月至11月,杨志昂处(广州白马市场炒商铺等名义)借款3130万元,归还900万元,支付利息1095万元,认定集资诈骗1135万元(P13);【注意假转让房产抵债3060万元与撤销抵债后现在还诈骗1135万元相比,吴英家属应做何选择?为什么?】 (4)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杨卫江处

8、(广州白马市场炒商铺、公司资金周转等名义)借款8516万元,归还本息7840万元,认定集资诈骗676万元;,(5)2006年8月15日,蒋辛幸处(以高息名义)借款250万元,认定集资诈骗250万元(P14)【特别注意是借给本色集团】; (6)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周忠红处(装修、做煤、成立公司等名义)借款2970万元,归还本息2707.5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吴英不确认p16】,(7)2006年1月至10月,叶义生处(高利息)借款1670万元,归还本息1354.5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8)2006年1月至9月,龚益峰处(高息)借款2100万

9、元,归还本息1862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238万元【高利贷利滚利p17,吴英借款额异议】;,(9)2006年10月,任义勇处(高利息)借款800万元,归还50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注意月息3分,p18】; (10)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毛夏娣处(高额回报、石油生意等名义)借款762.5万元,认定“集资诈骗”762.5万元【利滚利p19】; (11)2006年11月,龚苏平处(高利息)借款300万元,认定“集资诈骗”300万元。,关键人物林卫平 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

10、查中队长。 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 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利息是每万元每天40元。p10) 林于20

11、0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09年1月,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林卫平的借贷对象: (1)林在义乌市文化局的同事,其在2006年全年共向9名同事吸收存款高达2000万元。 (2)亲戚和战友。2006年林卫平开始从自己的亲戚和妻子的亲戚处广泛借贷,并向在义乌交警队、农行义乌某镇分行等几处任职的战友借款。此类借款总额高达6998万元。 (3)政府机关。义乌市环保局、交警队、稠江街道、稠城街道、义乌市中心医院等第三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处,共借贷740万元。 (4)资金生意者。2006年2月开始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

12、亿多元的资金。金华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共向林卫平提供了7790万元的借贷资金。,吴英案抓捕与判决,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吴英被刑拘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 司法机关对吴英案定性的转换过程中,在法律定性经历了激辩和思考。 最终放弃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

13、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和疑罪从轻从无的精神,选择最高死刑的集资诈骗罪。,罪行 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亿元,案发时尚有3.8426亿元无法归还。,裁判,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判处吴英集资诈骗罪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死刑复核,发回浙江省法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引出的几个问题,

14、1.吴英与林卫平之间是什么关系?吴英创办的公司与吴英什么关系?吴英个人与公司资产什么关系?吴英个人声誉高于公司声誉吗?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林卫平处(以公司注册需要等名义)借资47241万元,归还9855万元,付利息4821万元,欠32565万元 借贷;合谋;委托,2.民间资本(资金)可不可以转手倒卖 3.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罪过到底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 4.高利贷行为需要政府干预吗?政府有能力、手段干预吗?谁具体干预? 5.80%中小微企业与银行借贷无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从何而来? 6.短贷利率与长贷利率有什么不同?民间借贷利率多少才是合适?,7.民间资

15、本(资金)如何引导、规范? 8.地方政府能够做什么?政府与司法权力合理运用必要性、适当性? 9.民间集资有没有可能合法化?如何界定边界?如何设定合理的程序? 10.借贷中介如何规范?“资金掮客”P2P网贷金融? 11.吴英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债权人关系?如何平等公正保护?,融资的民刑模糊分析,【定性】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

16、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行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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