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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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义框架,2,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法 保险业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功能 (一)对社会 (二)对个人 (三)对保险公司,保险法概述,三、保险法内容 (一)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业法: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险法概述,四、我国保险立法 (一)法律 1、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次修改:2002年、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 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三)行政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发布 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

2、法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财产险合同的特殊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有偿性 (二)射幸性 (三)诺成性 (四)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案例】1997年10月,某乙烯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乙烯公司的企业财产,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8亿,保险费为779万,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起保之日30日内,第二期在起保之日180天内。保险合同后,乙烯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保险费,但第二期389万保费迟迟不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保险公司将依

3、稀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所欠保费。被告辩称,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有追索保险费的权利。另外,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没有承担保险责任,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分析】根据保险法,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强制性义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为了不加重投保人的生活困难,保险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但是对于财产险的保险费未作此类限制。乙烯公司逾期未交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保险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要求补交。 另外,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需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乙烯公司认为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

4、 为了避免没有出险,投保人拒绝缴纳保险费的纠纷,对于财产险业务,因保险期间比较短,实务中一般不约定分期交费,明确约定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五)非要式性 【保险基础知识链接】 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表示愿意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和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单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特别约定及投保人声明等。有的险种,保险人为更详尽、准确了解和评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还单独设计风险询问表。 风险询问表和投保单都是重要的投保文件,是订立合同的依据,一经保险

5、人同意承保,即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应由投保人自己亲自填写并签名。,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保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和证明,和投保单一样,保险单载明了合同全部内容和要素,由保险人签名盖章。 3、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正对特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含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承保中,使用保险协议书方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保险协议书内容简陋,要素不全,常常引起纠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应该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 (六)附合性,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

6、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 1、财产保险:合法、确定性、经济利益 (1)积极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一种积极、肯定、有利的经济关系。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将遭受实际的减损。,保险利益原则,【举例】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2)消极的

7、保险利益 主要指责任利益 ,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将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 【举例】 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保险利益原则,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事商品外销或者对外贷款业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 (1)身份关系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案例】2001年8月

8、,王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保险金额50万。2003年3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各自再婚。2004年9月,李某因意外身亡,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与李某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李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 1、判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 2、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一、定义:(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1)故意 (2)重大过失,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实践问

9、题】 1、解除权的行使(保险法第16条) 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 2、重视投保单、风险询问表的填写 证明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重要证据。,诚实信用原则,(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 1、一般合同条款:说明义务 2、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1)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2)且应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诚实信用

10、原则,【实践问题】 1、续保业务也需要作明确说明 无论是续保业务还是投保人首次投保的业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业务人员忽视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目签章,或者代替投保人签字。这将使保险人丧失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无法依据免责条款免责,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人利益。,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定义: 是指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引起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间断致损 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近因原则,【案例】“新星”轮向俄罗

11、斯运送一批大米,因货物受损,俄货方拒收,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扣押该轮。后航运公司下令船长立即返回,该轮在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纳霍特卡港,从而遭到俄边防军舰围追。遭受500余次射击后,该轮被迫返航。当时,海面刮起6级大风,由于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船,8人失踪,其中7名中国船员。 【分析】沉船事件的近因?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

12、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知识链接】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二

13、)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三、补偿损失的方式 (一)现金赔付 (二)修理 (三)更换 (四)重置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人寿保险 (二)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1999年4月,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大轿车,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止。1999年6月,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 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出险车辆的价值做出评估,所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约8万。汽车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赔付。后双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

14、定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赔偿金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万。,损失补偿原则,【分析】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不预先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再另行估计保险价值。 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一)保险人(保险法第10条) 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15、 (二)投保人(保险法第10条)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三)被保险人(保险法12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状态 二、成立的步骤: 要约、 承诺 三、成立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应注意的问题】 1、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 2、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案例】 1998年4月7日,新隆造纸厂(以下简

16、称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造纸厂在投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月8日12时起至1999年4月8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交付,即4月30日前交付2万元,6月底交付2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10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4月21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保险合同的成立,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于是,拒绝赔偿。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造纸厂诉至法院。 【问题】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2.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一、定义: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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