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97261806 上传时间:2019-09-0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2.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8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例1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市相连的合同不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只得转向内政部长提出起申诉,然而却吃了闭门羹,对于内政部长的拒绝,卡多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卡多案的判决及评论行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的申诉,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

2、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卡多案标志着行政诉讼变革中一个重要阶段的开始,它冲击了部长法官制理论,并使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从此行政权开始从自律转向他律。而唯有他律才可能使依法行政成为可能。案例2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

3、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案例3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

4、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4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

5、森林的形”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5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

6、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案例6徐某1992年承包农场8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1993年改种甘蔗。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权,农场未经调查,误

7、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事后,农场发现有4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滥伐,并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敘某进行处罚。问: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农场是一个国有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森林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授权,因而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案例71992年至1995年间,临河村肖某等四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垫土建房,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自家的责任田的面积,侵占了李某承包的责任田的部分土地。故李某与肖某等发生纠纷。为此,李某申请临河乡人民政府对肖某等四户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临河乡人民政府以“补偿李某损失,并为其调地”等理由进行调解,李某拒不接受,

8、认为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问: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评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职责是对肖某等四户村民的房屋处于拆除或没收的处罚,但其在接到李某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解,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案例8某市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原水泥制品厂于1991年开办了一养鸡车间,后于1993年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改为红星街道养鸡场,并办理了相关证照。1994年该场法定代表人提出对外承包鸡场。经协商,与退休工人周某签订了鸡场承包合同。鸡场承包经营5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包人周某提出无力经营,要求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1995年1月经发包方水泥厂、承包方周某及红星街道办理处工作人

9、员参加,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鸡场收回。同时,红星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红星街道养鸡场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承包方周某承担赔偿2万元。对此,周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问:根据依授权组织的相关理论,评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决定。街道办事处是依授权组织的一种,享有管理一定区域内经济、文化、民政等事务的行政权,具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办事处以决定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既侵犯了养鸡场的经营自主权,更侵犯了承包人周某的合法权益。案例9贺某原有宅基地100平方米。1993年8月,贺某以拆除原房为条件,申请新占地建房。由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故意刁难,贺某只好通过请客送礼的手段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19

10、94年1月,贺某新房竣工,但却拒绝拆旧房。他认为,既然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不仁”,他就以“不义”报复,不履行其作为审批条件的拆旧房的承诺。1994年6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贺某旧房的行政处罚决定。贺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理论,评贺某的行为。本案中贺某没有通过法律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以请客送礼的不当手段为自己谋利,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更助长了行政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另外,贺某在审批过程中,以拆除其原房为条件,当审批成功后,却不履行承诺,这是一种以欺骗手段来骗取行政机关的批准,不仅履行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

11、没有履行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案例10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

12、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问:你的意见如何?案例11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事,李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的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司机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是多管闲事吗?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50元。对此,王某不服,于次日向市公安局提出早诉。问: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

13、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鉴别:第一,行政行为主体须是国家公务员;第二,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代表何种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公务员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第四,行为者应是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而实施行为。据此,应该认为,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案例121993年8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韩某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万宝路”牌、“红塔山”牌等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380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某香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同年10月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吴某等驾摩托车到

14、韩某住所,未声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而市公安局则认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问: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首先,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行为。其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证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案例13案情介绍:原告: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它意欲在某市开发房地产。该市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同意为其提供许多优惠条件。其中在征用土地项目上,

15、该公司看中块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对于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该市政府越权做出了审批,同意其开发该地块,从而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妥了尔后的有关用地手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开发过程中,引起了大量农民的上访,才使上级政府发现了此事件。上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写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开发基本农田没有被依法批准;有关市政府审批同意属于越权审批,批准文件无效;所开发土地属于非法占地,无条件收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政府越权审批属于政府违法,不是我公司违法,怎么能对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呢?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你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吗?案例14倪某持有浙江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某县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修点。1995年6月,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倪某有专项维修汽车的行为。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倪某的部分工具及税务发票,并于6月28日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