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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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7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 信息披露 . 19 十一、 基金费用 . 20 十二、 基

2、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3 十五、 禁止行为 . 25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 违约责任 . 2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2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2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28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2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3、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80 亿元人民币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3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5、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

6、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4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7、市的股票和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8、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 30-6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含转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 (5)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9、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债券资产比例在建仓期内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5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10、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11、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

12、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13、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6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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