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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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时限规定处理时限之日起程序第六条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立即程序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规范第十四条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报告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立即程序第十一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

2、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电话快报20分钟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四条大队指挥中心对本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在首次接报事故信息,并确认属上报范围后20分钟内电话报支队指挥中心。事后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日内程序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扣押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日程序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

3、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道路交通事故接报信息表一小时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工作结束,伤亡人数基本确认后一小时内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接报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录入系统二十四小时规范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事故专题报告四十八小时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48小时内,受案大队要逐级传真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专题报告传报省厅交管局的专题报告,必须有支队分管领导签字或加盖支队公章。道路交通事故倒查报告受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七条重点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路面管控、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道路灯方面情况进行倒查,差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结案报告结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八条结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案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三日内程序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

5、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鉴定三日内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时限不得超过二十日程序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尸体处理十日内程序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未知名尸体三十日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

6、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对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询问二十四小时规范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二日内程序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7、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三日内程序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行驶证、物品五日内程序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三十日三个月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

8、查报告七日内规范第五十九条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二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二日内规范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日内程序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五日内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三日

9、内程序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受理决定五日内程序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情形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时间五日内规范第六十七条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提交。复核结论的作出三十日内程序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一次为限。重新调查十日程序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0、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五日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处罚五日内程序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有罪判决后程序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

11、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解除扣押三日内规范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调解申请十日内程序第六十条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解时间约定三日内程序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12、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开始调解之日起程序第六十四条(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三日内程序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案卷保管期限永久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2008)山西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管理规定第四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的,使(领)馆官员、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两年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归档,但间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保管期为2年。五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二十年致人伤残、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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