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人:简****9 文档编号:97043779 上传时间:2019-09-0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FPG Newsletter-Issue-57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为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大力发展主动管理类信托,提高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内涵式增长、,促进信托行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鼓励信托公司自主开发信托产品,培养高端客户。二、本通知所指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

2、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三、对于投资类主动管理信托项目,视专业领域的不同,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外部专业顾问机构为信托项目提供专业伊坚;如选择专业顾问机构的,信托公司应制定选择专业顾问机构的内部制度和流程;信托公司对专业顾问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具备否决权。专业顾问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行业声誉较高、专业能力突出、持续经营且业绩优良,无不良记录。四、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开展中应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五、信托公司应加

3、强与主动管理类信托相适应的专业团队、IT系统、内控制度建设,逐步提升队信托项目开展主动管理的专业能力。六、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应把握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对信托项目所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识别、评判和过程控制。(一) 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多种渠道进行尽职调查,以获取完备、真实、准确的项目相关资料,对信托项目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必要时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顾问机构协助尽职调查工作。(二) 产品设计:信托公司应该自主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交易结构;在对项目风险进行全面识别的基础上,针对性的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三)

4、 项目决策:信托公司应主导信托项目的决策审批,建立并完善与主动管理相适应的内部决策机制。项目审批工作应依法合规进行,杜绝因不正当交易等违规行为导致或增加项目风险。(四) 后期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托项目后期管理分级责任人制度,制度应覆盖后期管理的全部环节和过程;后期管理应以实地管理方式为主,包括建立台帐、客户资料收集、贷款本息的回收等。七、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各类受益人的风险收益机制应科学合理,制度合理的优先劣后受益权份额比例、优先人基础收益率和基础收益率以上的超额收益分成比率,防止对少数投资人的利益输送;投资顾问的选择要严格按照证券投资信托指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投资顾问选择的相关制度、标准和流

5、程;投资顾问应定位于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应由信托公司自行作出。八、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和相关银行还应遵守如下规定:信托公司作为信托项目的资产管理机构,应亲自履行管理职责,禁止将资产管理职能转交给银行或第三方;如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管理事务委托他人的,信托公司应当于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托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资金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信托公司应接收所有信贷资产相关档案资料,真实持有信贷资产。对于两个以上信托间发生交易的结构复杂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向监管部门事先报告;证券投资信托对接商业银行理

6、财产品的,其理财产品但笔投资起点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商业银行不得对信托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隐性支持。九、信托资金用于投资票据的,所投资票据应当由真实贸易背景,且在票据转让时应取得被融资人的同意。十、商业银行于信托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托产品,应于成立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认定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十一、信托公司开展信政合作业务时,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账面亏损、无实际经营业务、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十二、本通知适用对象为所有的信托业务,包括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