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保护问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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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环境保护问题,内容提要,国际环境保护问题 - 国际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原则、规范和制度在制定和实施层面 - 明显的有别于传统国际法的特点,2,主要内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概要 大气的国际法律管制 水的国际法律管制 国际环境法的研究与教学,3,国际环境法律框架概要,主要国际环境问题及其根源,GEO-4 2007 大气 空气污染、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 土地 土地退化:土壤侵蚀、营养物质耗尽、淡水资源短缺、 盐碱化和生物循环破坏 水资源 水污染、淡水资源短缺、海洋盐碱化 生物多样性 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降低、 外来物种入侵 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人口与贫困、冲突

2、等等,5,为什么需要国际法?,国际法: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权国家以其领土划定属地管辖的范围; 环境污染无国界 (“外部不经济性” externality); 环境管制与经济竞争:尤其是贸易关系密切; 环境容量和资源是有限,而人的发展需求与欲望是无限; 全球性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许多挑战。,6,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 环境条约,特点: 最初:数量少、双边、生物资源保护;后来:数量多、多边、范围广; 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全球性多边条约:“框架条约 + 议定书 + 附件” 模式; 突破的传统国际法的互惠的模式; 各条约机构间也加强了

3、联系与合作; 注重改善履约机制。,7,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作用:逊于环境条约 历史短、实践积累不足; 例子: 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Trail Smelter Case):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释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 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都予以确认。 注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文草案,8,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来源:国内环境法 例子: 谨慎的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善意的原则 (go

4、od faith)- 1893 Pacific Fur Seal Case 19381941 Trail Smelter Case 1974 Nuclear Test Case,9,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软法问题,概念有争议:“soft”“ law” 环境领域: 例子:斯德哥尔摩宣言、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 问题: 国际组织的权限问题 成员国投票“赞成”及其义务 同一事项反复、一致的决议:“累积”的法律效果 “软法”逐渐变“硬”的现象,10,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概念 - 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范围: 国家: 环境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间

5、国际组织:协商与合作的磋商场所;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制定、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非政府组织: 科学界、非营利性的环保组织、私营工商界、法律社团、学术界和公众 国际文件肯定了非政府行为者的“伙伴作用”,并呼吁“扩大这样的作用”。,11,国际环境法的客体,12,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四个阶段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萌芽时期 条约: 双边界河、国际河流和渔业资源保护; 野生生物保护; 习惯法: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Pacific Fur-Seal Case); 193

6、8年/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Trail Smelter Case),13,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条约:数量增多;范围扩大 海洋环境保护 重点 1959年南极条约、1963年禁核试条约、1967年外空条约 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 1948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简称IUCN) 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14,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

7、里约会议 (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形成期)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成果: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大量环境条约的制定 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迅速增加 司法实践 - 1974年的“渔业管辖权案”、1974年的“核试验案”以及关贸总协定范围内的1982年“加拿大金枪鱼案”、1988年的“美国加工鲱鱼案”、1991年的“墨西哥金枪鱼案”等。,15,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嗣后 拓展期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委员会”)与我们共同的未来(布伦特兰报告)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

8、evelopment),16,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 成果: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两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2002年9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没有“环境”一词 拓展期:新的概念、新的原则;正视环境与发展问题; 2010年12月: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会议,17,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概念: 被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及作

9、用: 形成中,不确定; 相对零散; 有限地填补具体规范的空隙和缺失。,18,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 环境的原则,主权原则与国际法 “主权”与“主权权利” 国家的管辖范围与跨界损害 国际文件与条约 -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 2001年ILC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预警损害的条款草案 2006年ILC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国际司法实践 1938/1941 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19,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概念:在科学上

10、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防止 (prevention)环境损害的发生,应该是环境保护的黄金规则(Golden Rule) 管辖范围内“适当注意”(due diligence)的义务: 合理地和善意地规范公和私的行为 管理和控制向任何环境要素排放可能造成损害的物质 以减少或防止环境损害为目标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20,谨慎原则,产生的基础: 科学不确定性; 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或补救性 来源: 德国国内法,后出现在国际条约与文件中 含义: 宽泛意义:国家对于环境问题应该谨慎从事,在对那些可能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做出决定时要有预见性。 相对严格意义:国家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物质

11、,要进行管制,如果可能的话,甚至要禁止,即使目前尚无确定和压倒一切的证据证明那些行为或物质已经或可能给环境造成损害。 更加严格意义:要求举证责任倒置,21,污染者负担原则,含义(polluter-pays): 污染的成本应该有造成污染的人来负担;目的:使“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ity)内部化。 出现: 1972年由经合组织(OECD)在其理事会关于环境政策的国际经济指导原则的建议里第一次在国际文件中提出。 问题: 如何防止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能否真正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 其他积极措施?例如:补贴;政策优惠?,2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含义: 共同责任:各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

12、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等; 区别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发展需求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对现有环境问题的贡献也不同,以及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也不同,所以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国际法公平原则(equity)在环境领域的适用; 始于“共同”,发展到“区别”; 问题:与谁区别?怎样区别?,23,环境法律的实施,环境法律的实施种类 环境管制(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直接管制”(direct regulation)、 “命令与控制” (comman

13、d-and-control);理论基础:由于“外部不经济性”和“市场失灵”,所以需要“政府干预” 包括:环评;环境标准;许可证等 经济刺激(economic instrument) 税收、贷款、保险、储蓄、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等。 综合措施(integrated approach) “从摇篮到坟墓”:生态管理、生态审计等,24,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法的特点:渊源-自愿承担约束力;法律原则、规则模糊性 实施措施: 信息报告;监督; 实施的特点: 国家实施为主、国际监督为辅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能力的差异 意识形态差异、偏见与互信 国际监督、核查的困难(suggest

14、ion),25,环境损害概述,损害(damage): 民法上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所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特点: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 damage): 问题: 不一定是不法行为;通常是合法行为 但存在侵害后果 有时后果非常严重,例如核损害,26,国际环境损害,国际环境损害概念: 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他国领土、管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harm),还包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 国际公域(global commons)的损害: 概念正在形成、发展之中

15、损害的识别、标准的问题 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索赔主体的问题 (除个别条约UNCLOS),27,国际环境损害,国际环境损害四个要素: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物质的联系 (physical relationship);(精神上:景观上的愉悦) 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致(human causation); 损害必须达到一定严重(significant)的程度; 出现了跨界的损害。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恢复原状的支出; 预防措施的支出。,28,国际环境损害责任,进展: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 草案:重申了国家对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的自然资

16、源具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但是国家在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或许可进行活动的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环境保护、出口权利及其限制?)。 草案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physical consequences)有造成重大(significant)跨界(发生地?)损害的危险活动。,29,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主要内容: 起源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或减少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其中包括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监控机制)。 缔约国:要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合作,特别是要事先通报。 草案:核准、影响评价、公众知情权、信息通报和预防协商等内容。 草案:国家在从事可能引起跨界损害的危险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原则、规则和程序都作了规范(主要是预防),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它们。,30,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损害赔偿问题: 2001年草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是一般性的规定,本草案不影响国家根据有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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