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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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修水县委党校 201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培训纪律,手机关机或静音状态,培训过程中不接听电话、不发短信、不上网,勇于发言,1、合同法调整对象,适用本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照本法,概述,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合法,平等自愿,公平,2、订立合同遵循的原则,范围,A 职工培训,保险福利,劳动纪律 a,劳动定额 a,劳动报酬 阿,A 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 重大决定,劳动安全卫生,3、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职代会或 全体职工,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职工 认为不适当,工会或

2、职工代表,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协商确定,公示,协商 修改完善,程序,1、告知义务,单位告知义务,一、合同的订立,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家庭住址,合同 无效,现劳动关系状况,学历,知识技能,家庭主要成员等,职/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健康状况,案例: 北大假博士提供虚假历致最终以诈骗罪锒铛入狱,用人单位损失惨重。 为了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自考本科生刘志刚冒充北大博士生,应聘到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作,被发觉后被以诈骗嫌疑举报。2005年5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7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2、同工同酬,定义: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

3、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本条规定:合同中约定不明,集体合同,同工同酬,案例:年月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年月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情简介,王某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派遣到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王某与派遣单位没有约定月工资的标准。王某到服装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得到的工资为1000元。王某后来得知,公司与自己同岗位的员工工资为1800元。王某感觉公司对自己很不公平,于是与派遣公司服装公司的领导沟通自己的工资

4、问题,希望能与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一样,服装公司的领导表示,王某不是服装公司的员工,不能与其他同岗位的员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王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每月1800元的工资待遇。,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对于同工同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相同的岗位 2. 工作量相同 3. 业绩相同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享受同工同酬。 针对本案,

5、王某与某服装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但王某被派遣到服装公司后,享有与服装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业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应当向王某支付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大体相同的工资,而不得以王某非用人单位的员工为借口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工作任务,固定期限,无固定,3、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形成,协商一致,用工超一年不 订立书面合同,续订合同,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国企改制,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无欺诈、违纪行为,胜任工作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介绍,刘某

6、2000年1月3日进入某集团A子公司工作,与A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2日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6年。后刘某于2008年4月16日被该集团调到B子公司工作(刘某与A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但A子公司未给刘某任何补偿),与B子公司重新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刘某以进入该集团工作超过10年为由要求与B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2011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刘某从A子公司调入B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二是B子

7、公司是否应当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刘某被安排调入B子公司,刘某的工作年限即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至2011年3月23日,刘某在该集团已经连续工作11年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

8、劳动合同。”故刘某有权利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本案刘某在与B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主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亦无义务主动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合同届满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社会保险,必备 条款,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劳动者姓名/住址/证件号码,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单位名称/住所/法人,法律、法规

9、规定的其他事项,4、劳动合同的条款,竞业禁止,约定 条款,培训,试用期,福利待遇,补充保险,保守秘密,其他需要进行约定的事项,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试用期规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 最低工资,试用期 工资待遇,案例:,周某同某企业签订了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限及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 试用期小于二个月 ,工资大于或等于80%,专项培训费,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劳动者 违约,范围,地域,期限,双方约定,单位按月 给予补偿,不超两年,争议多发条款,6、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基本案情

10、】,黄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山东某咨询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该协议约定:黄某承诺在与咨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在与咨询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自营与咨询公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2010年4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第4条约定:黄某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咨询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2倍。2011年2月10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11年2月18日,黄某离开咨

11、询公司,并领取了第一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2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以后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由咨询公司于每月10日打入黄某工资卡。随后,黄某出任济南某出国咨询公司的移民顾问,该公司的经营项目与咨询公司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咨询公司与黄某交涉未果,于2011年6月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黄某继续履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审理结果】,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裁决:黄某继续履行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黄某支付咨询公司违约金148714元。 【本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12、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受其约束,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咨询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咨询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及黄某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咨询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因此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咨询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

13、约金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1、单位的义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强迫加班,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安排加班付加班费,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变更,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书面形式,各执一份,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申请“支付令”,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可以批评、检举、控告,义务,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单位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并,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案例简介,王某1997年6月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

14、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任餐厅厨师。1998年3月因建锅炉需拆除食堂,公司决定停办食堂。在3月14日举行的食堂工作情况小结会上,公司单方面通知王某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但公司未对王某作任何安置,于1998年4月13日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要求公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处理结果 公司最终撤销了决定,并安排王某工作。,案例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本案中饲料公司不与王某协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劳动法第二

15、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这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首先应该协商,但本案中,饲料公司的食堂由于某种原因停办,却对王某未作任何安置,也未经协商却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应积极对王某予以内部安置。如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实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公司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双方 协商一致,劳动者即时 解除的 情形,强迫劳动,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6、1、劳动者即时解除,提前3天,提前30天,2、劳动者预告解除,试用期间,情形,其他情形,合同无效,权益受损,未/缴纳保险,未/保护、条件,未/劳动报酬,情形,依法,预留接口,时间 标准,案例,【案情介绍】张洪斌是某医药公司新招来的研究生,2012与公司签了为期3年的劳 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张洪斌在3年合同期内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公司给他的待遇未达到预期的期望值,因此张洪斌一直在想办法如何早点离开单位而不支付违约金。一天,机会来了,张洪斌发现公司给他发的工资条上的缴费基数低于他的实际工资标准。于是,他就以公司故意少缴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张洪斌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公司的主吗?,不包括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单位举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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