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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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CCCF- HZFH-03(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2014-08-3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前 言言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并发布。公安部消防 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 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用、使用本细则。如擅 自引用、使用本细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侵权 责任的权利。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目 录录 0. 0. 引言引言 1 1 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1 2. 2.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1 3. 3. 认证模式选择认证模式选择 3 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 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4.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 3 3 5. 5. 认证流程及时限认证流程及时限 3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 4 6.3 型式试验 6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

3、人日 .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10 8. 8.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10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

4、16 9 9 认证的变更认证的变更 1717 9.1 变更类型 . 17 9.2 变更程序 . 17 10.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8 11. 11.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1919 12.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9 13.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9 14.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 1919 附件附件 1 1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20 附件

5、附件 2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323 附件附件 3 3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认证检验规则 2626 附件附件 4 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2929 附件附件 5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535 附件附件 6 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141 附件附件 7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242 附件附件 8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151 1 0 0. . 引言引言 消防防烟排

6、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 依 据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火 灾 防 护 产 品 ( 编 号 : 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 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 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 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 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7、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 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 要求。 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 排烟阀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 品。 2 2. .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

8、、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 息反馈; 2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9、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 类 原 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 级(如 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 级(如 A 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A 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 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

10、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 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 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 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 降。 3 3 3. . 认证

11、模式选择认证模式选择 3 3.1.1 认证的基本模式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3 3.2.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 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 本模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

12、4. .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5 5. . 认证流程及时限认证流程及时限 5 5.1.1 认证流程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认证评价与决定和 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 5.2.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 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 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 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 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13、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 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6. .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6.1 认证委托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 4 )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 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 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 2)。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 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

14、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见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 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 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 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 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 有

15、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工厂检查) 6.2.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 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5)。 6.2.3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 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 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2.3.1 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

16、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 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 情况(适用时) ;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 (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 上报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 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 后续活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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