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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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 第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 政府

2、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 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

3、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 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

4、的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

5、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第十九条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 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二十条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 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 无偿调出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

6、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五) 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确定依据。 (六)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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