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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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介绍,背景,自2006年以来,为了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背景,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配备人员,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近期中国证监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

2、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业务简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

3、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

4、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

5、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试点

6、办法规定要求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

7、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资格的申请和核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业务规则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有指引文件),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8、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证券公司应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建立客户选择

9、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0、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证券业协会提供必备条款),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上述帐户的开立和注销,融资融券交易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按照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执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

11、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

12、)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13、,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业务规则标的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有: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票 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

14、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 其他证券。,业务规则保证金和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上证180指数成份

15、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业务规则保证金和担保物,交易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业务规则保证金和担保物

16、,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业务规则保证金和担保物,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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