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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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解说,第一章:总 则,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1月10日以第70号令发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第140号令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一、办法总则概说,本章共五条:,第一条为办法的立法宗旨

2、和立法依据;,第二条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第三条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考试、审核和发证;,第五条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如下:,(1)锅炉作业及水处理作业;,(2)压力容器作业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和氧舱维护;,(3)压力管道作业操作(含带压密封

3、);,(4)电梯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和电梯司机;,(5)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6)客运索道作业、安装、维修、司机、编索;,(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安装、维修;,(9)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8)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10)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11)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如下:,(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2)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1、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监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2、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

5、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一、本章概说 本章共有18条,第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管理部门;,第七条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条件;,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九条规定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公布的事项;,第十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规定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

6、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六条规定发证审查;,第十七条规定准予发;,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1、 组织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

7、、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2、原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1、考试机构条件。根据办法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

8、处理。,2、考试审核。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 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3、报名参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4、考试组织。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5、考试成绩。考

9、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四、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条件。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1)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2、申请。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

10、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五、发证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

11、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一、本章概说 本章共有11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雇( 聘);,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遵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补办;,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等按照安全技

12、术规范执行。,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使用,1、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2、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6)其他规定的义务。,(2)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4)拒绝违章指挥;,(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其他有关规定。,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3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

14、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5、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6、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

15、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罚 则,一、本章概说 本章共有7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

16、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二、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责任,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情节严重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4)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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