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概述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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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主讲:江兆涛,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及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法律规定,重点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中国人彪悍的一天 摘自网络,早上醒来,先用二甘醇超标的田七牙膏刷牙,再用发臭的蓝藻水洗脸,给儿子冲一瓶碘超标的雀巢奶粉,自己喝杯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吃几个硫磺熏白了的馒头,夹点臭水池子里腌的榨菜,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2、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2006年),二、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质量立法 (一)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二)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立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三、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一)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指导原则 1、质量第一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4、奖优罚劣,第二节 各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一、各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

4、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垂直管理(省级以下)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部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第三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一、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

5、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活动。,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

6、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1、概念: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

7、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

8、质量法第14条第2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专门用于电工产品,质量环保,专门用于电子元器件,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产品目录,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五、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005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 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

9、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10、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练习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职权 八、产品质量的中介机构 九、产品质量

11、的社会监督,第四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及其历史发展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民法范畴。,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即生产者有保证产

12、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对方需要的义务。 (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达和指示。 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1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练习题,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三)特殊商品包装义务 第28条,产品质量法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四)其他禁

14、止性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29至32条),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34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36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7-39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

15、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节 损害赔偿,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一)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三)因果关系,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一)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16、、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承担责任的主体,销售者先行赔付。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承担责任的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三)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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