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诉讼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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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行政诉讼法建议稿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给了我们一次讨论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机会。但这种讨论如果不想彻底沦为脱离现实的畅想,就必须承认现有政治结构的限制,在现实的低空上飞行。 在目前时机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设定如下三个目标: 首先,必须下决心克服几个体制性、机制性的障碍,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摆脱目前行政诉讼的困顿局面。 其次,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改变某些诉讼机制,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权利、监督依法行政和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功能。 第三,重述法条文字,调整篇章结构,使法律规定更加严谨和清晰。 一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的障碍 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多

2、年,法院惨淡经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一些指标甚至每况愈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在解决行政诉讼所面临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上有所突破。 1.提升司法管辖的级别 法院无法独立审判,是很多审判不公的根源,也是行政诉讼面临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在现有体制下,设立行政法院并不可行;一些地方试行“异地管辖”,但效果有限。相对而言,提级管辖是司法体制变动相对较小,也比较容易收到成效的举措。从几次讨论来看,这也是目前比较有共识的主张。 为此,本建议稿主张取消基层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省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

3、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基层法院的行政庭仍然保留,主要负责审查非讼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行政案件。 2.规范案件的受理程序 自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驳回起诉占据了一审结案方式的10%上下,最高年份(2002年)达到15.2%,最低年份(20XX年)也有7.7%;甚至到了二审,还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被驳回起诉(从1999年的6.5%持续上升到20XX年的17.4%)。还有更多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根本没有立案。这是不正常的。 限制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应用,解决原告“告状难”的问题。具体包括:1)案件类型错误的,法院直接变更案件类型,并移送相关的审判庭

4、审理;2)被告不具有资格的,建议变被告;3)管辖法院错误的,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4)对于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符合诉讼时效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牵连管辖?) 由于民事、行政诉讼分立,相当多民事、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难以“案结事了”,甚至造成案件长期、反复的纠缠。建议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行政争议交叉的案件,由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审理,一并对民事、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 4.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明确法院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限,以及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明确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和适用效力。 5.明确行政裁量的审查标准 行政裁量问题是目前行政行为合

5、法性审查中的大问题。对于行政裁量,法院一要审查,二要节制。就目前来看,主要的问题在于审查权力不明确,法院不敢审,但个别时候也出现过度审查的问题。 建议增加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视为违法:(一)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打击报复的;(二)行政机关歧视对待,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三)行政机关恣意武断,处理方式明显失度的;(四)行政机关反复无常,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信赖的。 6.增加法院的判决方式,明确各种判决方式的适用标准 增加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等判决方式,扩大-法院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限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 7.完善再审程序 明确

6、并限制再审事由,取消本级法院主动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 8.改变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9.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 二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功能 在着力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的急迫问题的基础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应当考虑适当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使更多类型的争议能够通过诉讼渠道得以解决,也使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 1.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 把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不是目前的附带审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监督依法行政。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似乎不宜范围太大。可以考虑把市、县、乡三级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 2.明确公务员招录、开除、辞退的可诉性 这几种情形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其中的公务员招录行为,目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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