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控告举报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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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控告举报状范文 关于*法院姜xx等法官用假指纹假证据造假案的事实(网上用稿,删除名字)控告举报人:南京*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被控告举报人:*区法院法官姜xx等。控告举报焦点:1、案卷中没有本人构成贪污罪必备的三个要件证据,承办法官能不能受人之托,篡改法庭审理笔录,使无罪的人判为有罪?2、承办法官能不能隐匿证据、虚构证据、伪造证据?3、承办法官能不能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徇私枉法,随心所欲将合法行为判为犯罪?根据刑法、法官法、最高法五个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本人控告举报姜启春等法官涉嫌官商勾结,用假法庭审理笔录、假证据、造假案的事实:一、用假法庭审理笔录造假案的关键事实

2、。一是用假指纹,篡改关键笔录事实。可见,本案是盖“公司”,还是盖“中心”的公章签合同,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本人能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关键。三是被偷换的12页中,有几十处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明这些笔录不是当时真实记录。详见律师辩护词。偷换、篡改法庭审理笔录的危害性:它直接导致判决书中认定西岗合同名义乙方主体被颠倒,将与西岗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信息中心,认定为合同乙方主体;而将西岗合同的签字者、投资者、组织管理者、技术权益所有者、承担风险者的本人,即合同履行真实的乙方主体的本人,认定不是合同乙方主体。不仅如此,还认定真实的合同乙方主体,具有西岗工程利润法定所有权的本人,贪污、侵占了虚构的合

3、同乙方主体信息中心的“公共财物”,构成犯罪。这真是天大奇冤。详见判决书。法庭审理笔录是判决的基础或根据,判决是庭审笔录的结果。庭审笔录对判决将产生直接的影响,这是不言而语的。铁的事实证明,法庭审理笔录从内容到指印,是不真实的,判决必然是错误的。有人认为,偷换、篡改法庭审理笔录,“这是小事,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或“对贪污罪定性并无影响”。这是诡辩。法庭审理笔录是判决书认定事实的基础,这个基础是假的,其判决当然是假的。例如:信息中心连最起码的合同名义上的主体都不是,与西岗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没有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怎么能享有合同利润的所有权呢?怎么能用虚构的合同乙方主体,追究真正的合同乙方主体的

4、责任呢?怎么能将合法兼职行为认定为犯罪呢?可见,偷换、篡改法庭审理笔录,对假案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隐匿关键证据。案卷中没有本人构成贪污罪三个条件的法定证据,即:第一个条件,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案卷中没有本人所在单位具有依具法律从事公务的证据,即:没有设计安装共用天线闭路电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单位没有从事这一项目的资质,没有任何领导作为工作任务给我下达这个公务的证据。根据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本人没有依法从事公务的证据,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投资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这个项目是我投资的,我当然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第二个条件,贪污

5、罪的客观,利用职务之便。案卷中没有单位聘用、任命我设计安装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的职务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人委托的证据。因此,我没有此方面的职务、职责、职权、委托,当然不构成利用职务之便。第三个条件,贪污罪的客体,侵占公共财物。案卷中没有单位向西岗工程投资的证据,没有单位具有设计安装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技术权益的证据,而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个项目是我投资的,是我的技术权益,因此,不论是按“谁投资,谁所有”的普通法规定,还是按国务院有关“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的特别法规定,本案的利润不是公共财物,而是我个人的收入,我当然不构成侵占公共财物。承办法官没有法定的证据证明

6、我有罪,但又要追究诉我有罪,唯一办法就是隐瞒证据,虚构证据,徇私枉法,用非法证据,假冒法律规定的证据。2、隐匿本人从事的公务职务是记者,没有设计安装系统工程的公务职务、职责、职权,根本不构成利用职务之便的事实。详见证据12、13中技术职务聘任表、干部履历表等记者证据。3、隐匿西岗工程是我个人投资,不是信息中心或信息公司投资的事实。主要隐匿以下二个方面事实:一是隐匿当事人证人证言。*区检察院调查所有当事人,大家一致作证,“材料是*自己买的”。信息中心主任、当事人胡荣中明确作证,单位“一不组织,二不管理,三不提供资金”。对亏损,单位“不承担,如果出现亏损,责任主要由*承担”。详见证据12。二是隐瞒

7、我个人投资的事实。为了证明西岗工程是我投资的事实,必须将这个工程从签订合同到工程结束,几个关键时间搞清楚。5月26日至6月5日,我采购器材、开工系统设计、组装调试系统前端;6月6日至6月9日,我联系现场施工,安排吃饭住宿运输,催要首笔工程款。6月10日至7月10日,我们进入现场施工,直至工程完工,交付甲方使用。6月7日至7月下旬,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其中,6月7日,甲方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24000元,有发票和甲方当事人胡福伍证言为证。其他工程款都是在现场施工后,见到收视效果陆续支付。以上检察院和律师收集的证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西岗工程是我一人投资。4、隐匿西岗系统

8、工程是我个人技术权益的事实。设计安装系统工程,本人所在单位信息中心,以及借用公章的信息公司,均没有这方面的业务范围,当然没有这方面的技术权益。该技术是我业余自学获得的。这一事实,没有争议。详见证据12、13。5、隐匿本人当庭陈述。判决书倒数第三行“被告人*无辩解意见”。事实是,我当庭口头和书面陈述:“搞工程不是我们的专业,我们也没有这个任务,在没有财会,没有账号,没有施工安装许可证(此句被人用笔划去),没有流动资金,艰难地开展工作。单位没出一分钱,我通过多种渠道,自筹资金,想方设法备齐材料”。口头陈述完,我当庭呈送书面材料。该陈述证明以下事实:西岗工程乙方主体、工程性质、投资人、施工条件等。这

9、些事实证明:我的行为完全符合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规范,不符合贪污罪三个要件。由于这个陈述太明确、太清楚,对姜启春等法官判我有罪极为不利,因此,判决书中就隐匿了我当庭口头和书面陈述。我的当庭书面陈述,见案卷中关于购买m9000摄像机的情况汇报。三、伪造关键证据。承办法官仅仅隐瞒证据还不够,他们还伪造以下证据。2、虚构伪造“利用职务之便”。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是指“从事的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我的记者和声像组负责人公务职务,没有主管、管理设计安装系统工程的权力,我个人及单位都没有这个职务技术,

10、因此,本案不符合以上界定。我的记者职务,与设计安装系统工程没有关联性。因此,判决书中认定我“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证据,完全是虚构伪造的。3、虚构伪造“侵占公共财物”。我国法律规定,“谁投资,谁所有,谁所益”。1988年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西岗合同,不是单位投资,不是单位技术权益,而是我个人投资,个人技术权益,西岗工程的利润,我拥有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判决书认定我侵占“公共财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证据,在证据上,完全是虚构伪造的。四、徇私枉法,歪曲亵渎法律。主要指歪曲亵渎贪污

11、罪构成三个要件的规定,用主观臆断取代法律法规。首先,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1979年刑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个规定,对贪污罪的主体明确规定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事实证明,西岗工程,我不是依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非公务的兼职行为。据此,我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年月日法(研)发号规定:“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事实证明,西岗工程是我个人投资,使用

12、的个人技术权益完成的,没有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参与投资。据此,我同样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区法院认定我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违反以上两条规定。其次,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上页在虚构伪造“利用职务之便”中,已经列举了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检/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对“利用职务之便”界定,西岗工程既不是我公务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的项目;也不是我个人及单位的职务技术,本案不符合上述两个界定。判决书硬是将本人非公务职务行为,非职务技术行为,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实在是于法无据。第三,关于“公共财物”的界定。判决书中认定工程款

13、,就是公款,这违反“谁投资,谁所有,谁所益”的普通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不涉及单位技术权益,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特别法规定。这同样是歪曲了法律规定。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姜启春等法官以主观臆断,随心所欲对法律进行歪曲,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详见附件4法律法规集。我国法律对贪污罪有严格的限制。贪污罪是职务犯罪,我没有相关的公务,也没有相关的职务,还没有“公共财物”,当然不构成贪污罪。六、接受请客送礼。本案的主要诬告者是55所原党委书记周起才、原监察室主任黄荣生等人。周起才与区检察院一领导关系密切;黄荣生原来在*区工作过,与区法院姜xx很熟悉,可能还是战友,关系密切。周起才、黄荣生想陷害我,必然找姜xx帮

14、忙。姜xx帮助周起才拔除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周起才、黄荣生肯定不会让他白忙,吃喝、用车、送礼、安排亲属工作,是周起才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他们批批条子就可以了。黄荣生当面对我说过,“所里为你说了不少好话,化了不少钱”。他们化的都是公款,只要查一查1997年,55所党委、纪委、监察支出,就可以查清楚化了多少钱,化在什么地方。姜xx多次到55所“了解情况”,都是周起才、黄荣生安排用车、吃喝。七、与律师不正当交往。姜xx与我请的当时律师张保强是战友关系。我通过熟人找到张保强,他一口答应,说,你这个案子不构成犯罪,我为你作无罪辩护。当时,本案才由*检察院起诉到*区法院,承办人还没有分派。张保强当

15、着我的面打电话给姜xx,要他承办这个案子。我请张保强为辩护律师,蔡翔是他的助手,有合同为证。在以后的时间里,姜xx多次到张保强办公室密谈。我曾经碰到姜xx在张保强办公室密谈。张保强对我越来越冷淡,本来答应无罪辩护,案卷他们都看了,没有我构成贪污罪三个要件的法定证据。但是,他们在我写的关于购买m9000摄像机情况汇报征求意见稿上,删除“我们也没有这个任务”、“没有施工安装许可证”等决定本案性质的关键事实,逼我“再写些悔罪方面的认识在下面”。他通过蔡翔,逼我承认有罪,让姜xx判个缓刑,并不让我上诉,上诉不接此案。开庭的当天,他不出庭,由他的助手蔡翔作了有罪辩护。辩护内容回避本案争议焦点。张保强律师

16、丧失职业道德,不以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辩护,还删除关键事实,逼我承认有罪,应当出庭不出庭,他的巨大变化,可以说,完全是姜xx背后串通的结果。八、泄露审判秘密。姜xx法官还涉嫌向周起才、黄荣生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周起才、黄荣生等人以单位了解情况为借口,一方面向姜xx了解案卷中的证据,审判进程等情况。另一方,又以单位名义,要求法院从重判我。姜xx在向55所有关人员调查时说,“这个案子,关键在单位,单位要重判*,我们也没有办法。南京航空大学有个老师,贪污的钱比*多多了,学校为他说情,我们就交给学校处理了”(有证人)。本案的事实怎么认定?以什么理由认定我有罪?判我什么刑?姜xx涉嫌都与周起才、黄荣生商量过。证据是,黄荣生等人开介绍信去法院了解情况,他们的介绍信在案卷中。见证据12。姜xx与黄荣生等人谈话,他的笔记本上有记录。九、威胁阻挠我上诉。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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