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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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调查犯罪心理,英文名称Criminal Minds。 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对于犯罪心理的研究是建立在一般行为人行为心理研究基础上的。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是由一定的动机支配并推动的,而人的动机来源于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法是以社会利益或负担的分配为内容的,而利益就是人能够认识的,通过控制与处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需要的物质、能量或信息。即使是人的精神需要,它的实现也必然以物质、能量或信息为载体。从这个角度看,犯罪人与一般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这种需要的取得即行为主体利益的实现或实现方式是否有违于法的要求。那么是什么促使犯罪人以违反法的要求的方式去实现利益呢?辨证唯物论的

2、因果关系学说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一定存在于该事物变化的内部。外因一定是参与事物变化过程与根据发生相互作用的外部因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外因,事物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以此为依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犯罪人具体的犯罪行为则是犯罪人在具体环境下的具体选择。那么又是什么在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呢?现代系统科学的发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人也不例外。系统的整体性能是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的,并与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以维持和更新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同时,任何系统都

3、是要素与结构的统一体,系统内部要素与结构从最终意义上决定着系统自身整体性能的质与量的发展限度。从系统的角度看,人作为体力和脑力、知识和经验、情感和意志诸因素相统一的有机体,而存在于现实社会。这些要素的性能与它们相互间的结构方式,决定了具体的人在与外界发生联系时具体的行为心理。而且,人不是单纯的个体的存在,而是社会的存在。与人的生存、生活相关的外界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制约着人的行为心理。根据心理学分析,人的心理结构有三要素:知(认识)、情(情感)、意(意志)。人的行为心理一般过程是:人因自身物质或精神的需要,导致了行为动机的产生即获取某种预期的利益的心理,既而由于思维的惯性即人长期在生产、生

4、活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心理习惯,在头脑中预设出满足这种心理的行为模式(知),并根据知识与经验认识这种预设行为模式与获得预期利益的现实可能程度(识),然后判断与取舍即实现或不实现预设的行为模式或修正预设的行为模式,最后形成肯定或否定的意志(意),实施所确认的行为模式或取消行为。法作为外界环境,对人们的行为起制约作用。法是以千百年来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常识和社会伦理为根基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习得的知识与经验,使人能够认知法作为外界环境的制约。人的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最终自我决定的对作为外界环境制约因素的法的态度后实现的行为里,所体现出的行为人对法的态度。因此,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实际

5、上是影响行为人对法的态度形成的因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一)在一定社会时空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的结构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该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系统的结构,从而决定了该社会的物质生产能力与限度、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能够实现的分配程度。社会利益总量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总是一定的,分配方式也是一定的,能够实现的分配所能够满足的人的需要也是一定的。这种满足程度,是决定人们对包括法在内的一切上层建筑的态度的经济基础; (二)法作为外界的制约因素,通过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可由外因内化为行为人的内在的法观念,并成为行为主体内在的行为控制因素,因此法文化传统中形成的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法的普及程度、人们对法的利

6、益分配制度的接受程度、法在利益的冲突中实现平衡的能力即法的公正性的实现程度,是影响人们对法的态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决定了人们内在的法观念的强弱,以及以法观念为核心的行为控制能力的强弱。在此基础上,影响个体犯罪心理成因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根据刺激反应律,刺激引起行为的反应,任何行为都是刺激的影响而发生的。人的生物遗传性决定了具体的人在生产体物质性要素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对一定刺激的反应强度的差别。当反映的强度已不足为个体内在的以法观念为核心的行为控制系统所能控制时,这就成为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生理原因。影响它的因素主要有:年龄因素、性别因素、神经类型因素、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等;

7、(二)根据反馈原理,某种行为因其在现实生活中多次重复或反复,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形成类似条件反射的状态,表现为稳定的心理反应习惯的产生,而且不断地得到强化和发展,当具体的人所生存、生活的环境下形成稳定的心理反映习惯本身有违于社会伦理和道德时,这种不良的心理反映习惯的强化和发展趋势就是弱化行为控制能力,形成犯罪心理,这是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原因。影响它的主要因素有:人格障碍、特定环境下的不良兴趣等。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差异的具体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因素,都可以成为个体不同行为的根据,但是哪些因素可以现实地成为行为主体具体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据,取决于它所遇到的与其发生作用的外部条件,如情境因素,自然

8、环境因素等。近十几年来,中国发生过不少起恶性的暴力杀人案。破案后,案犯的作案动机和理由人们大致能理出个头绪,或恶意报复,或心理变态,或黑社会的亡命之徒恣意妄为,总之人们还能够理解。唯独杨佳案,因其作案对象(6个警察)、作案地点(公安局)、作案手段(残忍、麻利:20分钟从一楼到21楼,有4个警察是在7秒钟时间里被刺死的)等众多的特殊性,而令其作案动机蒙上一层迷雾。 在对杨佳的作案动机的分析上,民间有许多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杨佳是精神病人,不然不会如此匪夷所思;另一种说法认为,杨佳一定承受了巨大的委屈,不然不会如此以命相搏;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杨佳的杀警是无理由的犯罪,因为杨佳既不是什么精神病人,也

9、没有遭受巨大委屈,只能理解为无缘故的、无理由的犯罪。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杨佳的残暴的犯罪行为?上述说法正确吗?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了解杨佳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从而为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试从环境诱因和人格缺陷的结合的角度分析杨佳的犯罪心理。外在环境诱因只有与人的内在的人格缺陷相结合才会导致一个人去犯罪。而且,什么样的因素可以成为犯罪的诱因也是与人的主观心态、人格缺陷分不开的。 足以致罪的人格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对社会环境和他人抱有负面的看法,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甚至还会产生一种报复社会的潜意识。在这种社会态度的作用

10、下,个体不仅难以与周围环境和他人沟通与协调、社会适应不良,而且还会使其在犯罪时缺乏心理压力,从而使犯罪变得轻而易举。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把对方视为垃圾、敌人、魔鬼、畜生、忘恩负义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的存在,就使个体不用经受犯罪前的心理痛苦和压力,较易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二)漠视自己的生命和前程。敌视社会和他人意味着个体的自私、自我中心,但同时也表现出对自己生命和前程的不尊重、不珍惜,不懂得生命的真正价值,甚至对死亡无所畏惧,视死如归。这种缺陷非常具有致罪性。因为,如果一个人不首先对自己负责,就不可能相信他会对别人负什么责

11、;如果一个人不首先珍惜自己的生命,就不可能指望他会珍惜别人的生命,生命的意义就会被淡化,穷凶极恶的过激行为、鲜廉寡义的无耻行为就会变得轻而易举。 (三)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所谓共鸣,是指与他人情绪体验的同一性,即喜他人之所喜,忧他人之所忧。所谓移情,是指与他人在情绪体验上互换位置,即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己所不欲,不施与人。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是人格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思维偏激极端、相对剥夺感强。思维偏激极端者往往不讲分寸,不讲度,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与别人相比较感到自己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剥夺了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种心理不满状态,与绝对剥夺相对应。相对剥夺感高的人容易产

12、生反社会意识,导致违法犯罪。 上述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适的诱因时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杨佳身上明显就存在着这些人格缺陷。 杨佳的生活背景使他对社会有一种消极的心态,父母离异,长期没有与父亲联系,以致至死都不能原谅父亲,加上他的母亲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自己又没有比较稳定的工作,这些都使他对社会和他人抱有负面的看法。一旦遇到挫折,就会反应强烈,甚至迁怒无辜。 杨佳漠视他人生命的同时,也漠视自己的生命。从决定行动时就已经对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可以说是抱着必死的念头闯入闸北分局。他被制服时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开枪把我打死吧,我已经够本了。他对一审的死刑判决表现出一种异乎寻常的不在乎,当二审辩护律师到上

13、海市看守所会见时,杨佳戴着手铐、脚镣,他蹦蹦跳跳从三楼走下来,脚镣哗啦啦地响,杨佳神情放松,从他的脸上看不出一丝对死亡的恐惧,完全不像一个一审被判死刑者的精神状态。可以看出他对自己生命的漠视。 杨佳也不具有共鸣和移情的能力。不说他对于六个无辜警察的残暴,他甚至在二审的法庭上称那些受害警察不是无辜的。可见其人格扭曲到了什么地步。 杨佳非常偏激极端。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人对事,只要不合意就决不宽容,长期耿耿于怀,爱认死理,喜欢钻牛角尖。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些话语充分反映出他偏激极端的一面。 因此,当杨佳遇

14、到上述诱因时,他的人格缺陷使他走上了不归路,这些人格缺陷使得上述诱因成了犯罪的发动器。在这里,他的遭遇是外因,他的人格缺陷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从而导致极端的犯罪行为产生。同样的诱因发生在别人身上,可能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反过来,如果没有这样的诱因,杨佳也不会犯罪。 怎样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痛定思痛,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从导致犯罪的环境诱因和人格缺陷两方面来加强预防工作,双管齐下,治标又治本。 (一)预防环境诱因方面 杨佳暴力袭警不应该得到同情和原谅,无论他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毕竟,他的犯罪起因于同警察的纠纷。笔者无意评判警察在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执法工作,但是这个

15、案件确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改进的地方,包括:第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第二,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二)预防人格缺陷方面 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干预,类似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我们应该对那些内向、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狭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类青少年往往会因自卑、脆弱而导致适应社会不良,产生消极心理倾向,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的沉默寡言和平时表现不突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忽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青少年给予及时的心理关怀、沟通、疏导、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调适能力和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可能开设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及时发现在人际交往、两性相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和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和辅导,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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