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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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四、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

2、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某市卫生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将本局职工带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共计1.2万元。卫生局行政科长说,人民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院长、副院长都是局里委派的,因此体检费由人民医院自行解决,局里不再支付。医院职工知道后极为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局付款。卫生局则认为这是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处理。 问:这一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

3、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

4、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

5、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夫妻财产的约定合法吗?,秦先生与陈女士于1994年1月结婚。当时,秦先生每月收入6000元,陈女士每月收入700元。在结婚时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男方从每月收入中拿出1500元,与女方每月的700元共同作为家庭生活费,其余财产归个人所有。两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到法院离婚。双方唯一的争议是男方有存款10万元。,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

6、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

7、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返回,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

8、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同村专跑汽车运输业务的专业户赵某(即本案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单价为每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供不应求,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车400元。赵某见黄沙价格日渐升高,不愿如数供货。因其有两辆货车用来跑运输业务,一辆为“东风”141型,载重4吨左右;另一颇为130型,载重2吨左右。当地人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而赵某则故意用13

9、0型卡车给李某供贷。运完10车之后,赵某声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将不再供货。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他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赵某则辩称: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货车,因此,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中对运输工具 规定不明时应如何解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否则,当事人将依法被限制、剥夺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某市居民赵某在该市的城乡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约为50平方米。赵某想出租此房,便委托他人印刷

10、了100份招租广告到城区张贴。不久,一客户吴某找上门来,声称愿租下该房。赵某提出租金为每月4000元,于当月10日之前交付,吴莱一口应承。赵某询问吴某租房用途,吴某明确告知赵某,此房将用作录像厅,放映影视录像。吴某还对赵某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管,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赵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引起其他问题,一概由吴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吴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吴莱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吴某,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

11、罚措施。拘留期满后,吴某没有付给赵某两个月来的租金,赵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要回租金?,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

12、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满18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属于这一类。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上述两种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13、务的资格。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二)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1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其他组织,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等等。,三、民事行为制度,(一)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

15、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

16、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五)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委托授权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因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核心内容。 民事权利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特征:(1)利益性: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物权),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人身权)。(2)法定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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