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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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来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来 导导言:言: 保险金信托发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2001 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 办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比较来看,美国和台湾的保险金信托业务都得 到了较快发展,且都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 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数十年的高速增长,中国高净值客户数量迅猛 增长,传统的金融产品已无法满足其财富传承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保险 金信托应运而生;同时,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回归业务本源的发展 要求日趋严格,而保险金信托属于回归信托本源的信托业务,是国内信 托业务转型和创新的方向。 相较于保险产品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 活,理赔金更加独立,

2、财产更保值增值等几方面的优势。相较于一般信 托而言,保险金信托投资门槛比较低,受众面更广,同时还具有杠杆性 和收益锁定性优势。 近年来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据统计,2017 年,有 6 家信托公司 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达到 3.52 亿元,业务单数到达 1023 单,这 对一个新兴业务类型而言已是相当难得的成绩。同时,为满足客户日益 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已升级出诸多模式,目前市面上主 要有 3 种运营模式:1.0 模式、2.0 模式和 3.0 模式,后续我们将详细介 绍。 保险金信托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前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 对身后财产的安排,优势明显,随着我国财富市场的进

3、一步发展,保险 金信托市场更加广阔。但作为新兴的业务类型,保险金信托目前市场规 模占比还较小,发展尚不成熟,面临机构磨合、客户教育与制度建设等 方面的挑战。 考虑到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统计信息较少,本文将侧重于定性描述、 分析。 目目录录 一、 保险金信托的前世1 1.1 发展背景1 1.1.1 需求端:家庭财富积累.1 1.1.2 供给端:金融机构亟待转型.1 1.2 发展模式2 1.2.1 美国模式.2 1.2.2 日本模式.2 1.3 发展优势3 1.3.1 相对保险的优势.3 1.3.2 相对一般信托的优势.4 二、 保险金信托之今生4 2.1 发展现状4 2.2 运营模式5 2.2.1

4、模式 1.0.5 2.2.2 模式 2.0.5 2.2.3 模式 3.0.5 三、 保险金信托的未来6 3.1 面临挑战.6 3.1.1 机构磨合6 3.1.2 客户教育6 3.1.3 制度建设7 3.2 发展建议.7 3.2.1 立法监管部门:加强立法,完善监管.7 3.2.2 保险&信托机构:战略的眼光,专业的团队7 第 1 页 共 10 页 一、一、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保险金信托的前世 保险金信托发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二十世纪左右,美国保险机 构就开始设立信托部门,经营保险金信托,目前已成为美国居民重要的 避税方式。2001 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办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比较分 析看,美国和我国

5、台湾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都得到了较快发展,且信托 机构、保险机构均可开展此类业务,主要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但两 者发展目的有差异,美国保险金信托主要用于避税,而台湾地区则更多 用于财富传承以及养老。 1.1 发展背景 2014 年保险金信托首次被引入国内,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联合推 出国内首款保险金信托。此后山东信托、平安信托、长安信托、昆仑信 托也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了保险金信托的业务,该项业务逐渐受到高净 值客户的青睐。 1.1.1 需求端:家庭财富积累 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数十年的高速增长,中国高净值客户数量迅猛 增长。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所发布的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我国高净 值人群从 201

6、4 年的 104 万人增长到 2018 年年初近 190 万人,年均复 合增长率约 23%, 其中 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 事宜,其中考虑财富传承的比例已达 48.5%,其共同的诉求是保证财富 及其意志最大限度地完整传承。这与传统的资产管理的功能模式已经发 生偏移,传承与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同,传统的资管产品已无法满足其财 富传承和管理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 1.1.2 供给端:金融机构亟待转型 2017 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以高风险形成开展业务,引起金融监 管层的高度重视。 保险机构方面,各大保险公司只注重眼前管理规模,热衷推出万能 险和投连险,保险资金的使用背离初

7、期产品设计逻辑,金融风险的不断 累积。2017 年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 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规范并调整保险公司产品的开发设计行为, 引导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人身险产品时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第 2 页 共 10 页 信托机构方面,通道业务大行其道,信托机构忽视自身资管能力建 设,背离资产管理初心。2018 年 4 月监管当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信托行业提出了严格限制杠杆,严 格禁止业务脱实向虚,限制信托作为各类通道进行多层嵌套、规避监管 等要求。这使得信托行业重新审视自身业务,回归本源,将重心调整回 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核心。 而保险

8、金信托属于回归信托本源的信托业务,是国内信托业务转型 和创新的方向。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传承需求递增与监管层对于金融机 构回归业务本源的监管要求,使得业务提供方与业务需求方不谋而合, 促使近几年来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 1.2 发展模式 1.2.1 美国模式 不可撤销保险信托是美国保险金信托普遍采取的模式。在不可撤销 保险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将保单所具有的一切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即 受托人为保单的所有者,这使得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经确 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关 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避税也是美国发展保险金信托最主要 的目的。 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

9、在设计与保费支付等方面具有以下几方面的 特点: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被保险人不能作为第三方所有 者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 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保费支付方面,如果 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 免税金额;保单的创立方面,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第三方 所有者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 1.2.2 日本模式 在日本,发展模式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又与 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 拨。日本的保险业法第 5 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 经

10、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保险金信托受托人主要分为两种:保险公 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第 3 页 共 10 页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 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 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在实际操作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 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日本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当保险合同 签订后, 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 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 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 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

11、受托人进行此类型 的保险信托。 1.3 发展优势 1.3.1 相对保险的优势 相较于保险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活, 理赔金更加独立,财产更保值增值等几方面的优势。 给付更为灵活,保险金信托可以灵活安排受益金的给付。虽然保险 受益金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理赔后的给付安排服务,但灵活度相较于 信托不高。信托可以根据客户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设定灵活多样的给 付条件,可以以任何事件、任何时点触发就支付。 受益人更广泛,保险金信托突破了受益人的限制。在保险产品里, 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通过信托则可以;同时保险必 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但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确定的人,还可以

12、是确定 的范围。 理赔金更加独立,保险金信托凭借独特的制度优势,使得保险理赔 金具备了财产的独立性。 在单纯的保险里, 保险理赔金赔付给受益人后, 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需要偿还受益人的债务,也可能成为受益人的婚 姻共同财产,离婚时面临分割。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金的给付安排 服务虽然可以按要求给付,但因其是受益人的财产,并没有财产的独立 性,将受到债务和离婚分割的威胁。保险金信托可以使理赔金与受益人 的债务隔离,产生“欠债不还”,“离婚不分”的效果。 财产保值增值。受益金如果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受益人的管理成本 与风险较高,一些受益人还可能有挥霍的行为。如果是保险公司的给付 服务,未给付的保险金

13、有的公司没有利息,有的是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 计算,财产贬值风险高。而保险金信托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一般具备较 第 4 页 共 10 页 强的资管能力,基于信托责任而必须高效地管理信托资产,实现财产保 值增值。 1.3.2 相对一般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是属于家族信托的一条支流,虽然在整个信托资产规模 中占比较小,但其具有一般信托无法复制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投资门槛比较低,受众面更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一 般情况下低于 300 万的家族信托就没有管理的价值, 因而目前国内的家 族信托分为两种: 最低 300 万-600 万的标准化家族信托和 3000 万以上 的私人订制的家族信托。不同的是,保险金

14、信托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往 往存在杠杆,只要保额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就可以,这变相的降低了家 族信托的准入门槛。未来实现以定期寿险为主设立家族信托,门槛将进 一步降低。 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是保险金信托独有的优势。保险的杠杆功能在 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 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 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 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保险金信托还具有收益锁 定功能,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合同一旦签订,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 人终身。在一般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管理实现信托

15、资产保值 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甚至可能出现损失。 二、二、保险金信托之今生保险金信托之今生 2.1 发展现状 20 世纪 90 年代初业内已有了一些关于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讨论,但 由于其产品受众以高净值群体为主,当时的中国还没有足够的市场跟客 户基础,因而仅限于业内的讨论之中。2000 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加 速,财富日益累积,高净值客户群体日益壮大,保险和信托机构开始准 备保险金信托业务,伴随着家族信托产品的问世与发展,作为家族信托 分支的保险金信托才真正的落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2014 年到 2017 年四年间,保险金信托获得飞速发展,管理规模不断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

16、,2017 年,有 6 家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规模达到 3.52 亿元,业务单数到达 1023 单,这对一个新兴的业务而言 已是相当亮眼的成绩。 第 5 页 共 10 页 2.2 运营模式 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我国保险金信托已升级出诸多模式。目 前市场上主要有 3 种运营模式:1.0 模式、2.0 模式和 3.0 模式。 2.2.1 模式 1.0 保险金信托 1.0 模式是指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投保人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后,信托 公司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身故保险金理赔后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 托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 降低家族信托门槛, 做到财富灵活分配。 2.2.2 模式 2.0 2.0 模式是 1.0 模式的升级版本,其功能更加全面。在 2.0 模式下, 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 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缴纳保费。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2.0 模式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诸多优点,更好地做到资产隔离,避免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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