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闸运行管理细则、操作规程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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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 水闸运行管理细则、操作规程 水闸工程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闸工程管理、养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含船闸)管理的法令、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奉贤区各区属节制闸、套闸、船闸工程。第三条 水闸工程管理必须确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宗旨,贯彻水量与水质并重,安全运行第一,兴利服从防汛,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工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排涝、引水调控功能,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

2、运行条件做好工作。第四条 水闸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岗位设置第五条 为统一管好、用好区属水闸工程,区成立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河闸所内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室。第六条 隶属区河闸所的中型水闸或工作任务较重的小型水闸可设立管理站。区所对水闸管理站实行统收统支,非独立核算,站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班组。第七条 区河闸所管理辖下的小型水闸设置闸长或正副闸长,实行统收统支、非独立核算单位,闸长直接管理到人。第八条 河闸所必须建立党、团、工会、妇女等党群组织,管理站必须根据人员政治状况、工作

3、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小组;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所、站、闸各级管理单位都必须明确制定各自的工作任务职责,包括单位内设置的科、室、班、组,报上级审核批准。第十条 区河闸所的人员编制和机构级别需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管理站(闸)的人员编制经区河闸所核准下达。第十一条 各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任务职责范围,进行定岗、定责;要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岗位分工,可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划定时、空界线,分清职责范围和主次,使每人担任的职责具体、明确。岗位设置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行政

4、管理、工程技术、财务物资、操作调度、维修养护、安全生产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配备。第十二条 河闸所、站闸长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领导工作,并实行行政主管责任制,带领职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职工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区所根据需要确定技术人员的等级工岗位配置,在定额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第三章 船(套)闸管理第十四条 船(套)闸管理和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保证船(套)闸安全投运和运行安全畅通;(二)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三)加强运行管理,对各项规章制度

5、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对过闸船舶要进行宣传教育和加强组织管理;(四)负责船(套)闸各项设施的检查、管理,编制维修、养护和大修、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过闸费的征收和解交;(六)负责按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七)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船(套)闸的通航能力,节约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各船(套)闸的启闭闸次,由区河闸所会同区航运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各管理站、闸无权更改、变动。第十六条 船(套)闸管理运行人员应熟悉本闸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结构与性能;熟悉水位、水深、流速等水

6、文特点;熟悉常用灯号、信号、声号;操作技术要熟练,应掌握与熟悉过往船舶性能和航行规律,做到调度合理,安排恰当。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照先近后远、先外档再内档的顺序进行安排,除对执行任务的公安、港监船舶随到随放外,下列船只可以申请优先过闸:(一)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并持有证明或上级已通知者。(二)军用物资船只,并持有区以上武装部门证明。(三)抢险救护船只,并持有镇以上政府的证明。(四)鲜活货重载船(新鲜水果、蔬菜、鱼虾、家畜、家禽等)。(五)危险品船舶到闸后,闸室内无船或船数少的情况下。第十八条 为保证船舶安全运行,凡遇下列情形之一者,船(套)闸应暂停使用,并做好记录,报区河闸所备案:

7、(一)因防汛、抗旱或纳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停航时。(二)高(潮)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三)大雾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强烈地震警报发出期间危及建筑物安全时。(五)十一级以上大风期间。(六)特大暴雨,操作人员与船户视线不清时。(七)船(套)闸发生重大事故,危级通航安全时。第十九条 船(套)闸应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停航时间,如必要的停航修理或故障修理,必须做到计划周密、准备充分,由河闸所会同航运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有关规定提前登报发布公告和印发停航通告、通知。因紧急抢修停航,需及时向区所报告,并做好宣传工作。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必须具备证书、证明和船员证件:(一)

8、经水闸管理部门核发的过闸证;(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持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三)装运危险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装载安全要求外,还须持有安全或港监部门签发的运输准运证;(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五)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船员;(六)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第二十一条 过闸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二)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行驶,不准抢档超越,不准抗拒出闸;(三)等待过闸的船舶应按照指定地区顺

9、序停靠,遵守停靠档次规定,不许堵塞主航道;(四)必须主动登记,交验过闸证航行签证薄及驾驶执照;(五)应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不准行贿谋利少缴闸费强行过闸;(六)船舶进入闸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随时注意闸室涨落水;船员应严守各自岗位,不准擅自离岗;(七)船舶进入闸室内,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它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八)严禁在闸室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沙石泥土,不准在闸墙上涂写;(九)船舶在闸室内不得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十)要爱护建筑物及其设备,不准碰撞或下篙勾捣闸门,不准在爬梯、栏杆上带缆;(十一)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有安全

10、防护措施,在指定停泊区停靠,并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安排过闸;(十二)不得在候闸区滞留等潮。第二十二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过闸放行;(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过闸规定,不服从水闸管理的。(二)未办理上海市船舶过闸证的。(三)不具备水上航行安全条件的船舶、排筏。(四)严重漏水的。(五)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六)严重超载、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七)装载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八)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未完结的。(九)拒不交足过闸费的。第二十三条 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满100立方米者尚须

11、持有区防汛指挥部的过闸证明书,方能准许过闸。第二十四条 船(套)闸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记好各项值班记录或运行日记,认真做好交班安排工作和安全宣传工作,通航过程中,内外闸管理人员都必须认真加强了望,准确指挥船舶安全循序过闸。第二十五条 区防汛主管部门因防汛需要,指令套闸进行引、排水时,套闸应执行节制闸的运行职责和管理运行要求。(五) 节制闸管理第二十六条 节制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上级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不断修改完善;(三)认真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防汛、排涝

12、、引水抗旱、引清排污和保港冲淤等任务,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四)加强运行管理,加强值班,加强闸区的检查监督,研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五)负责水工建筑物的观察和引排河道的测量,了解工程动态变化;(六)有照顾性通航任务的水闸,应负责完成船(套)闸管理中的有关职责;(七)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检查、管理,编制维修、养护和大修、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八)负责按期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九)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第二十七条 节制闸调控运行的标准和各闸如何统一协调运行,应根据区主管局和防汛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调控运行计

13、划细则,经区政府批准执行。各闸可根据“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运行制度。第二十八条 节制(套)闸在引排运行时,除区主管部门特准外,不得超出工程设计指标:(一)最高水(潮)位,最低水(潮)位。(二)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三) 最大水(潮)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潮)位。第二十九条 节制闸控制运行的基本要求:(一)一般情况下闸门启闭须在上下游水位基本持平时进行,当水位差较大时,应分段启闭。(二)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要求或管理经验进行操作,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关闭时顺序相反,严禁不对称运行;(三)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后,应对启闭机械、动力设备、上下游

14、水位及流态、启闭时间及次序、闸门开度等详加检查、记载并妥为保存;(四)凡配电网供电进行启闭的,须配备柴油发电机;无柴油发电机的,应配备其它机械或手动的启闭方式;(五)水闸在引水、排水,加大或减少流量前,均应事先广播通知上下游有关作业人员及船户,运行时加强了望和宣传(晚间运行要有灯光标志)避免发生事故;(六)闸门运行中,要求过闸水流平衡,避免产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正常现象;(七)避免闸门在发生震动位置运用。第三十条 闸门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运行程序、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第三十一条 节制闸运行指令,必须按高度集中的原则,严格按奉贤区内河水位控制与水闸运行调

15、节方案执行。不得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指令。但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救灾等)应接受市、区主管部门领导的指令。第三十二条 凡电话或口头下达的指令,授权下达部门和接受指令的单位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作为档案材料保存。第三十三条 节制闸一般不作通航使用,当需要实行照顾性通航时,应按照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经上级批准实行照顾性通航的出海口节制闸,其通航时间应限制在落平潮和上下游水位差30厘米以内的时段。(八) 水闸检查保养和维修第三十五条 水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闸要有专业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要求检查、保养与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定期、定机、定人和定级,并有监督检查和考核。保养与维修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对引排水和通航的影响。第三十六条 水闸工程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一)经常检查:水闸管理站(闸)应对本闸的各项工程设施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检查观测。金北水闸为每星期一次;其它水闸每半月一次,检查人员应包括闸领导、机电工和被指定的专人组成。(二)定期检查:每年在汛前、汛后、岁修期间进行。除了对经常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外,要着重检查冬修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度汛准备情况等。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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