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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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一节 概 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此法进行第一次修订;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订此法;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一节 概 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

2、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一节 概 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三、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原则,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原则,土地公有原则;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原则; 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 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原则;,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感念,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

3、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不同的类型; 其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交易的限制性; 权属的稳定性; 权属的可分离性;,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城镇制地

4、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有权,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以满足自己某种需要的权利; 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他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内的收益权,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国有土地使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依法取得

5、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方式: 划拨取得; 有偿出让取得; 开发取得; 复垦取得;,集体土地使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

6、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土地也是如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使用权和使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利用总

7、体规划的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般为10年; 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 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需求量预测; 土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

8、、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的基本要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

9、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专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

10、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四、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一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分布等方面情况通过了解查询、勘察、检查等方法进行的调查; 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土地统计制度,统计的对象是土地,包括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

11、用现状和变化状况,为土地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并通过统计监督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 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检测的依据;,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四节 耕地保护 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现占有耕地补偿制度,保护耕地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的单位对所用耕地质量负责; 实行耕地动态平衡;,实行耕地动态平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批非农建设占用土地; 严格检查所属各地方执行和计划情况,组织落实对占地单位实行“占多少,垦多少”的土地占用补偿制度; 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开

12、发适宜耕作的未利用地、荒地; 鼓励土地整理、复垦; 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规章,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多占耕地,禁止闲置、荒废耕地,严格管理宅基地使用标准等;,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四节 耕地保护 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四节 耕地保护 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3、三、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 禁止闲置、荒废耕地; 农用地的开垦、土地整理与复垦;,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五节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来源,建设用的的来源,任何单位和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正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五节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来源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14、,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一般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五节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来源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土地征用,土地征用的审批,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强制行为; 征用土地,要由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有省、自治区

15、、直辖市人民政度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征用的实施,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用的实施,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

16、以便及时组织实施;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补偿,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第五节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来源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土地征用 四、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取得与使用,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建设单位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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