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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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目的和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 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及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实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湖南某私营企业主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时,该企业主要是生产电子元器件。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该企业转而生产烟花礼炮。后来厂区电线遇雷击引发火灾,财产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因其未及时告知生产转向的具体情况,部分标的的变更未在保险合

2、同中体现,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的特殊性质: 1、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机会性特点) 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3、的事件。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3、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部分损失的赔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避免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4、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 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例时间的规定),5、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即使有必要修改或变更的,通常也只能够采用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标准合同的形式(

4、附和性和约定并存性)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6、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保单的转让),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代签的保险合同为何无效 去年五月,王女士为先生买了一份生死两全长寿保险,保单上面的签名是王女士代其先生签的,事后王女士把此事告诉了他的先生,先生

5、表示认可。今年一月王女士的先生因车祸身亡,王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 要求理赔,但被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他本人亲笔签的。 王女士不同意,因为当时办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告知。 分析:王女士这份保险合同确实是无效的。 因为此合同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规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五 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当然,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代签的除外。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投保人、受益人为索赔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当投 保

6、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至少三方当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人(保险公司),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盖章,合同都是无效 的。另外,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责任是否在保险公司呢?不是这样的。本案中王女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 代人签约的行为负责,法律不以王女士不知这种规定而保护王女士。,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比较简单) 2,理论依据不同(补偿性、给付性)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 以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

7、定为标准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四、单个、团体和综合保险合同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列明)P57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当事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

8、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新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新保险法强调保险合同虽多数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但仍然是基于双方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因此,应尊重保险合同本身的约定,以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直接承担损失后

9、果的人)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的人。(2)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受益人

10、: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人。 受益人构成的要件: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 、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注意: 第一,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的;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注: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均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就是一个人,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

11、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就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有: 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案例: 王某所在单位为其

12、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题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

13、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新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14、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就是杜绝企业为职工投保后,又指定企业为受益人的现象,有利于增强对企业员工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结合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仍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

15、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6、。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遗嘱能否产生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效力? 1996年3月23日,李启雄为自已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9万,保险期间为终身,受益人是李启雄的两个女儿李霞和李梅,没有确定受益份额。2004年6月,李启雄因肝癌晚期不治身故。李启雄身故前留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李启雄因重病缠身,自知时日无多,特立下此遗嘱:自我患病以来,两个女儿李霞、李梅对我不闻不问,未尽到为人子女的孝道,反而外甥王海在工作之余给予我诸多照顾和关心,因此,我决定将自住的位于建设二路的单间房屋和存款2万元留给我的两个女儿。另外,我1996年曾买过一份保险,我决定变更受益人李霞、李梅为外甥王海。李启雄于2004年7月3日。”李霞、李梅与王海因为这份遗嘱发生了争执,李霞、李梅认为自已是李启雄的亲生女儿,只有姐妹俩才有权利继承父亲的保险金;王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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