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合同法教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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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教学纲要,法律硕士合同法,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1、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2、合同法导论:PS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3、合同法研究(一、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4、合同法:张民安、王红一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5、债法总论、债法各论: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2004年3月出版。 6、民法债编各论(上)(中)(下):林诚二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 7、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方新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2、8、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 9、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崔建远 韩世远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 10、无因债权契约论:陈自强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1、德国债法改革:杜景林 卢谌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12、德国新债法研究 :杜景林 卢谌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合同法学研究推荐阅读论文、著作,1、(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 2、(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3、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 4、(美)富勒: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5、朱广新:美国法上的允诺禁

3、反悔制度研究 6、(美)兰迪巴奈特:合同法的丰富性(刘承韪译) 7、(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 8、(日)我妻 荣: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合同法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1、主体资格缺失的合同效力问题。 2、合同法上的第三人问题(受让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涉他合同的第三人)。 3、契约(合同)的概念范畴问题(业主公约是合同吗?单方允诺产生合同法上的效果吗?合同的本性是债权吗?)。 4、契约责任与契约赔偿的前提与范围问题。 5、物权与债权交融中法律保护问题。 6、消费者合同的特殊地位问题。 7、非财产性的违约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 8、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与价值取向问题。 9、现代法上给付障碍的

4、法律对策问题。 10、从欧盟债法改革看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及表现。 11、合同法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12、法定代理中的合同权利与义务问题。 ,案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 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之父母) 诉讼第三人:丁、房屋产权人 案由: 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

5、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甲提出其与乙丙的房屋交易过程始终与丁有沟通,并曾当着甲与中介人员的面与丁电话商讨房价等事宜。 诉讼请求: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 试分析: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理由如何?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结合案例谈谈定金的法律功能与价值。,关于物业管理的变更争议案例,原告: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李某、小区业主 案由: 2006年5月,被告家中遭遇盗窃,自报被偷首饰、现金等损失约万元。被盗事实有110民警与物业公司确认属实,损失无法证实。被告认为家中被盗物业保安不利

6、是重要原因,后原被告双方就物业管理漏洞及物业费减免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2007年6月,被告收到原告投送其信箱的手写并加盖公章的缴费通知单一份。 缴费通知单内容为:第一、前次物业管理费450元(2006年一季度)收到,感谢你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第二、请与近日交纳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450元。第三,如需要我们可以上门收取。 被告以为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的过失,减免了自己的物业费。次日持该缴费通知单及450元人民币到物业公司缴费,物业公司告知须交纳共五个季度物业费计2250元,450元为工作人员笔误,表示道歉。被告非常气愤并拒绝交纳。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

7、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物业费2250元,并承担诉讼费。 试分析:如何认定缴费通知单的内容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请结合案例梳理债的变更的法律规则。,关于房屋买卖定金效力纠纷案例,原告:购房人段某 被告:卖房人严某、黄某 2005年3月26日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非标准化合同、草约),约定段某以127万元房价购买严、黄共有之房屋,先预收段某定金2万元,近日订立房屋买卖正式协议。 3月28日原告曾三次向被告表示不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并表示如能卖就卖与他人吧。被告表示可以在首付款后等待两、三个月付全部房款。之后双方未联系。 200

8、5年11月25日,被告将房屋卖与他人(88万元),并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 2005年12月7日,原告以被告将售于自己的房屋另卖他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4万元定金的利息。 杨浦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上诉,应如何? (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定金2万元给原告,适当否?),合同相对性与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案例,甲公司与乙(个体经营者)订立一份酒店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主要内容:甲向乙出租商铺用房一套(有厨房、厅堂、卫生间等基本构造部分)月租金为41666元;乙预付三个月租金;租期三年(可续订);乙自行装修以适合经营需要;乙若违约,添附于房屋内的厨房设施等归甲所有;违约责任为实际损失赔偿,

9、并违约仅为租金的20%。 订约后乙经营四个月后停付租金。 甲诉乙违约,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将房屋连同房内设施一并出租给经营业者丙,丙经营一月后,乙至丙店强行拆撤走“自己的”厨房添置设备,致丙不能经营损失严重。 丙诉甲违约,甲诉乙侵权。 问:应如何处理?,房屋交易价格与中介合同的关系问题案例,李梅与中介公司于2002年8月13日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所有权属于机床厂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梅,房屋价款为三十二万元。为此李梅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五千元。8月24日,李梅又与机床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机床厂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李梅,价款为三十万元。9月19

10、日中介公司收取李梅部分房款。嗣后中介公司与李梅之间就应付的房屋价款总额系三十二万元还是三十万元发生纠纷,李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价款为三十万元。中介公司认为李梅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价款为三十二万元,其中差价为中介公司应得房款。请用民法原理解析该争议,并给出解决方案。,第一讲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合同的本性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在英文中称“Contract”,在法文中称“Contrat”或“Pacte”,在德文中为“Uertrag”或“Kontrakt”。 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关于合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 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双方(双务)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 *

11、英美法系国家: 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允诺或协议。 (传统合同法理论采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采协议说,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法定债务说。) *通常人们认为合同是他们所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件。,第一讲 合同概述,* 契约与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内容确立契约是一种协议,据此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债务。 *协议与契约均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契约是当事人创设民事债务义务的合意,协议则包括其他权利义务的创设合意。因而,并非所有协议均为契约,而所有契约均为协议。 *契约与合同 (德国)孔兹(kunze):合同是共同行为;契约是双方法律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分别确立合同与

12、契约的规则,而二者的界限现已不被看重。 争议的焦点是: 民法上的合同是否仅指债权合同? 或者是一切产生民法上权利义务后果的协议?,第一讲 合同概述,中国古代法上的“契约”与“合同” *中国古代契约与合同的规范状态 中国古代法律并无专门篇章来集中规范有关契约定内容,相关法条散见于律令各篇。例如:唐令的田令有关于土地转移的内容;关市令有关于买卖交易的规定 古代法律对于契约并没有整套制度规范,总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不去干预民间的一般交易,避免全面规范各类民间的契约活动。例如宋刑统杂律引唐杂令,称对于民间计息借贷契约活动的原则是:“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后对计息借贷有了一定的规则规定,实施“官为理”,但

13、对借贷以外的契约活动多没有积极的立法。 常见的文献多记载:“民有私约,约行二主”,“官有政法,民从私约”。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的惯例,脱离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第一讲 合同概述,*契约与合同在古代法律中的内涵 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它本身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般在契约的中缝位置标记“合同大吉”或合同的合体字。 *古代法中作为信物的有“契”、“券”、“约”。 表明契约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及证据问题。 单本契契、券 复本契合同,第一讲 合同概述,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实践应用中的合同概念 *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

14、、商事合同 * 劳动合同、技术合同 2、合同的本性一种合意 合同是发生民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 合同与合同债权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的平等性 合同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属性 合同形式上的双方法律行为属性(意思表示一致性),第一讲 合同概述,三、合同的典型化与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依现行法上是否有明确规定为划分标准。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规范合同关系的内容;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义务确立;对无名合同的规范价值)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纯粹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二重典型契约;准混合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取得合同所规定的利益时是否给付一定的对价为标准。 实际影响:当事人

15、注意义务的内容、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合同成立与生效法律规则、法律适用、债权人受保护的情况等。,第一讲 合同概述,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为划分标准。 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承担相互依赖的债权债务。即互相承担对待的对价给付义务。合同法上的双务合同具有重要的规范地位及其规则。 单务合同:仅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对该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实际问题:履行抗辩权问题、风险负担问题、因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问题、适用证据规则问题等。,第一讲 合同概述,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16、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才能成立。 *实际差异:合同成立要件不同、当事人义务确定不同。 *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为合同义务,不交付为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不交付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讲 合同概述,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古代法注重交换的表征与安全,重视合同订立的手续或仪式,甚至超过合意的内容,故以要式合同为原则。 近现代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交易便捷和安全的双重要求,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者多表现为特殊合同以书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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