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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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9年 北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五条 社区

2、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

3、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

4、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二、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三、服务人口710万人

5、(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第十二条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配置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1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用房分类比 例临床科室用房5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28%医技科室用房13%管理保障用房6%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二、周边

6、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流程科学,洁污流线清楚,内部交通便捷,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

7、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5。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环保和在可能条件下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位及建筑物设计应符

8、合无障碍要求。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一)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二)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三)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

9、:全科诊室10、治疗室8、处置室8、预防保健室13、健康信息管理室6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 ;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m。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

10、风和天然采光。第三十一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药房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以及防潮设施。五、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

11、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六、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第

12、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相适应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 医疗设备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应符合

1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 号)规定。同时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 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为核心

14、,在组织机构、施工措施、安全生产上进行了组织落实,本技术文件将作为今后指导施工生产的依据。该工程将列为我公司昆山地区的重点工程,实行以合同工期为目标的项目法施工,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保竣工、保质量、保后期服务。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条 文 说 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国务院在2006年颁发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部委出台一系列支持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卫生

15、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面积指标较小,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地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功能认识不明确,仍沿用医院模式,重视医疗功能,忽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的地方不考虑功能和需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造成资金浪费;有的机构功能和流程设计不合理,难以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求。因此,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学建设,提升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标准是项目决策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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