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居、子女抚养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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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员: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兵的委托,指派本所法律工作者吴锁红担任原告王兵诉被告刘婷离婚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王兵与被告刘婷从2015年2月至今,分居生活两年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就改善夫妻关系事宜协商,被告避而不见,使夫妻关系加剧恶化,感情日渐疏远。双方分居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因离婚纠纷将被告王凯起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后原告考虑孩子年幼,想给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事与愿违,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反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2、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出改善夫妻关系切实可行的措施,鉴于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亦为建立起夫妻真正感情,且长期分居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予以离婚。(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2)因分居生活满

3、两年的;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原告王兵与被告刘婷婚生子王凯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和母亲共同抚养,孩子生活、学习较为稳定,原告有固定住所,家庭条件比较优越,且婚生子王凯户籍也登记在原告名下,孩子已完全习惯原告家庭环境生活,若贸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长期居住娘家,随着孩子年龄增长,久而必会产生矛盾,被告收入不稳定,无固定住所,既要工作,还要带孩子,根本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不利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庭审中,原告母亲安月利也愿意继续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基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子王凯由原告抚养。综上,原告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两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符合判决离婚之法定要件。现原告第二次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凯由原告抚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吴锁红 二0一七年3月10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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