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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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对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我院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对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本院全体员工一律不准私收费,不准院外行医。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进行诊疗活动,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方可进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医论处:1.本院在职医务人员进入私人诊所,进行诊疗活动者;2.未经批准在院外开展手术、麻醉、会诊、坐诊、护理或其他诊疗活动者;3.为谋取物质利益而介绍病人院外购药,为个体诊所进行器械消毒者;4.不论以何种名义在院外开业和私自向院外介绍病人者;5.指使进修生、实习生向院外介绍病人者;6.具有其

2、他院外行医行为及为院外非法行医提供便利条件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费论处:1.不论以何种借口私自收取现金、出售药品及物品,搞现钱交易者;2.指使进修生、实习生进行私收费者;3.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发票、私改发票或开据大头小尾巴发票者;4.以退票或作废票据等名义套取药品或现金者;5.违背先交费、后检查治疗者(抢救急危重病人除外);6.收受药品回扣者;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费用性质者。四、处罚:1.凡私收费者一经查实:(1)处以所收金额10倍罚款;(2)停发一年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发生活费200元;(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从安排者自动离职处理;(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内不

3、予晋职晋级;(5)处罚期满后,由个人写出申请,科室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予以鉴定,表现好者,经院部研究,予以解除处罚;(6)第二次违犯者,停岗停薪,同时报有关部门予以除名。2.凡本院非正式职工,有私收费、院外行医违纪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辞退。3.凡发现科室集体私自收费,对受益者进行10倍罚款,另对科室负责人就地免职。4.有第三条3、4、6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院外行医者一经查实,立即停岗停薪,并报有关部门予以除名。五、其他各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但按原规定已作的处罚继续生效。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院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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