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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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监察工作,根据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各单位内部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本单位委任、聘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和命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企业监察工作必须围绕企

2、业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 企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保护和支持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设备和经费。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主管集团公司系统的企业监察工作。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立监察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录音、照相、传真等办公设备。第十条 监

3、察部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向所属二级单位派出巡视人员或派驻监察人员。派出巡视人员或派驻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企业监察业务,熟知本单位生产管理流程,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生产、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提请决定前必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各级监

4、察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和交流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的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应该轮岗或交流;监察部门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予交流,其岗位交流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 企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对下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1)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单位及其由集团公司任命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3) 参股公司中由集团公司委派、任命的工作人员;(4) 其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巡

5、视人员或派驻的监察人员对第十八条(2)(3)(4)项内容所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监察部门对下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1)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本单位管理和任命的下属企业及其负责人;(3)其他由本单位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企业政令畅通;(2) 受理监察对象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控告、检举;(3)

6、 会同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4)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燃料管理、大修技改、基建工程、多经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5) 参与集团公司系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意见;(6) 建立监察对象廉政档案,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7) 协助工会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对厂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8) 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9) 参与本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并监督其实施;(10) 负责所属

7、单位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指导。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履行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 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3) 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4) 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 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8、及其他有关的材料;(2)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 向本单位领导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以及本单位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2) 本单位所属部门和下级单位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命令,侵害集团公司利益,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4) 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予以整改的;(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6)

9、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1) 发生违纪行为,按照企业规章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2) 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3) 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会同纪检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经党政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做出监察决定,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监察部门依法提出

10、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有关会议,可列席本单位的厂务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监察工作:(1)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2)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 依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4)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及检查报告,应当报本单位和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要会同纪检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认为有违

11、纪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涉及副厂级以上干部需向集团公司纪检组备案;(2)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 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4) 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5) 需要立案审查的重大案件,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纪检组汇报。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和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会同纪检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12、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报集团公司纪检组备案。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部门。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七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

13、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的复查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四十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监察建议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

14、,由监察部门提请本单位或者上一级监察部门裁决。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企业监察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监察部门可以报本单位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核准,本单位应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 揭露、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2) 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3) 主动开展效能监察,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或获得集团公司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4) 企业监察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表彰的

15、。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1)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2)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3)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4) 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5)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6)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四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照企业规章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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