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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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编号: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2007-08-06 发布发布 2007-08-15 实实 施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1 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1 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1 认证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 4.4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6 4.5 获证后的监督 6 5.认证证书9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 5.2

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 5.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1 6.1 基本要求 .11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4 加施方式 .12 6.5 标志位置 .12 7.收费规定.12 附件 1 .13 附件 2 20 附件 3 .19 附件 4 .28 附件 5 .29 附件 6 .34 附件 7 .40 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a) 矿用橡套软电缆; b) 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c)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3、 d)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线组件产品,也不适用于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 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2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获证后监督。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4认证实施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电线电缆产品强 制性认证单元划

4、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 样要求” (附件 1) 。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 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型 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合法经营和生产的有关证明(例如:营 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声明等) ; b) 产品一致性声明; c) 产品描述信息(附件 2) ,包括原材料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关键原 材料种类见“电线电缆产品关键原材

5、料一览表” (附件 4) ; d) 代理申请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 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原材料制造 商及其全部原材料。 代表性样品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 要求” (附件 1) 。 4.2.1.2 送样数量 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对选送的样品 负责。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数量为 50m。 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导体截面16mm2的橡

6、皮绝缘产品, 送样数量为30m。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 a)GB 12972矿用橡套软电缆; b)GB 12528.1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 (电线) ; GB 12528.11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 (电线)补充件 1: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 用电缆(电线) ; JB/T 8145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 (电线) ; c)GB 5013.17 GB/T 5013.8

7、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JB/T 8735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d)GB 5023.15,7 GB/T 5023.6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JB/T 8734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和软线; 附件 6: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 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 监委另行通知。 4.2.2.2 型式试验的项目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 4.2.2.3 型式试验的方

8、法 使用型式试验依据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 行检测。 主要的试验方法标准: a) GB/T 2951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b) GB/T 3048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c) GB/T 18380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 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 ,未能按期完 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 认证

9、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 ,内容应清晰、 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 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 报告 。 4.3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3.1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5)以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对工厂进行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 要求” (附件 3)进行核查。 4.3.1.2 产

10、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 (指 1.1 列明的 4 种产品)至少抽取 1 个型号规格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a) 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产品 标准的规定一致; b) 产品表面印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时,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c) 产品表面印刷的制造商名称、商标应与制造商的注册名称、注册商 标一致; d) 产品的结构、性能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 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 一致; e) 产品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应与产品标准 的规定、 型式试验报告 、 产品描述

11、报告的描述一致; f) 绝缘、护套的加工方式应与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为“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附件 3) 中逐批进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必要时应包括例行检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有效证据,如型式试验报告 、 产品描述报告等。 4.3.1.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 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3.1.4 检查时间和检查时机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地。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 所申请认证产品

12、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状况, 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人日4 人日。 工厂检查通常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同 步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 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4.3.2 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如果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 正措施有效性的,则每个申请单元现场抽取一件样品(其中至少一件样品 在生产线末端抽取) ,送原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检验依据、项目、方法、报告要求同型式试验。检验项目部分不合格 时,申请人应进行整改,并

13、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抽样申请和 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否则,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4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4.4.1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 进行综合评价、审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或产品一致性确认检 验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报告时间、产品一致性 确认检验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不包括由 于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重新检查或重新型式试验、工厂准备样品和生产 条件等原因所需的时间。 型式试

14、验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检测周期长的 产品除外,例如:聚氯乙烯绝缘圆形电梯电缆等) 。 工厂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 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 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 分别进行。 4.5.2 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同一生产场地、不 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

15、 监督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并保证提供 监督抽样检验样品所需基数的产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自认证机构初次批准认证之日起的 7 个月内至少进行 1 次监督,以后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认证机构应实施较高的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申请 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 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

16、的一致性时; d)以往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严重时; e)其他特殊情况时。 4.5.2.2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 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检查 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 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2.3 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个制造商、每个加工场地 0.5 人日1 人日。 4.5.2.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 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 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 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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