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控车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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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510.22010数控车床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数控车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数控车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所有数控车床。本规范内容包括抽查产品的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

2、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5510510.2分类名称工业生产资料机床数控车床2.2 产品种类数控车床包括:数控卧式车床、简式数控卧式车床、数控仪表卧式车床、数控重型卧式车床、数控纵切自动车床、数控立式卡盘车床、数控立式车床、车削中心和其他数控车床共计9 大类产品。3 术语和定义3.1 术语和定义参照GB/T6477-2008及相关标准中引用的术语和定义。3.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2.1 数控车床:主运动为工件相对刀具旋转,切削能量是由工件而不是刀具提供的数控机床。3.2.2 车削中心:配有动力驱动刀具装置,并使夹持工件

3、主轴具有围绕其轴线定位能力的数控车床。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机床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数控车床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数控车床产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00005000且200005000 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9061-2006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462-1996 数控卧式车床 精度检验GB

4、/T 16462.1-2007数控车床和车削中心检验条件 第1部分:卧式机床几何精度检验GB/T 16462.4-2007数控车床和车削中心检验条件第四部分:线性和回转轴线的定位精度及重复定位精度检验JB/T 4368.3-1996 数控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JB/T 8324.1-1996简式数控卧式车床 精度JB/T 8324.2-1996简式数控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JB/T 8325.1-1996数控重型卧式车床 精度JB/T 8325.2-2006数控重型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JB/T 8326.1-1996数控仪表卧式车床 精度JB/T 8326.2-1996数控仪表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JB/T

5、 9895.1-1999数控立式卡盘车床 精度检验JB/T 9895.2-1999数控立式卡盘车床 技术条件JB/T 9934.1-1999数控立式车床 精度检验JB/T 10165.1-1999控纵切自动车床 精度检验JB/T 10165.2-1999数控纵切自动车床 技术条件JB/T 10702.1-2007数控小型排刀车床 第1部分:精度检验JB/T 10702.2-2007数控小型排刀车床 第2部分:技术条件JB/T 10889.1-2008卧式车铣复合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按

6、本规范2.2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品,对型号和规格不作限制。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于机床属于大型机电产品,生产属于单件小批量生产,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多,企业都是以销定产,而且产品出厂检验是全数检验,不是抽样检验,检验时又无破坏性试验。因此,该类产品抽查时只抽取1台样品进行检验,对抽样基数也不作具体规定。由于数控车床产品所检项目结果具有重现性,复验和复检仅在抽取的检验样品上进行,因此,不需要备用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

7、的样品,应是,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6.3.1 封样抽样人员在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封样采取铅封,铅封上应有标识码,铅封后采用合理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样品不被更换和调整,并提醒生产企业妥善保管样品。必要时,可对样品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6.3.2 样品运输数控车床抽查实施现场检验,不需要运输样品。6.3.3 验样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仔细检查所封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验。实施检验后,如当天未完成检验工作,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做好封存记录。第二

8、天检验前,在对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6.3.4 样品保管现场检验时,样品由企业保管。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再封样保存,并通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在样品保管期间注意防潮、防火、防损。6.4 抽样单在封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样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数控车床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数控车床”,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数控车床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数控卧式车床,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

9、的数控卧式车床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简式数控卧式车床,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简式数控卧式车床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 验 项 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缠绕与卷入危险GB15760中:5.2.3.1。强制目测验证c2限位装置GB15760中:5.2.3.3、5.5.3.2。强制试验验证d 3防松装置GB15760中:5.2.3.5。强制目测验证4非正常停止GB15760中:5.2.3.7。强制试验验证5联锁保护GB15760中:5.2.3.8。强制试验

10、验证6夹持装置GB15760中:5.2.4。强制试验验证7安全防护装置GB15760中:5.1,5.5。强制目测验证8起动GB15760中:5.4.4。强制试验验证9停止GB15760中:5.4.5。强制试验验证10紧急停止GB15760中:5.4.6。强制试验验证11模式选择GB15760中:5.4.7。强制试验验证12飞溅GB15760中:5.11.5。强制试验验证13控制系统安全及可靠GB15760中:5.4.2。强制试验验证14电源开关GB5226.1中:5.3.1、5.3.2和5.3.3。强制目测验证15保护联结电路GB5226.1中:8.2、18.2。强制目测验证、测量e16绝缘试

11、验GB5226.1中:18.3。强制试验验证17耐压试验GB5226.1中:18.4。强制试验验证18过电流保护GB5226.1中:7.2。强制目测验证19电动机过热保护GB5226.1中: 7.3。强制目测验证20电击防护GB5226.1中:6.2、6.3。 强制目测验证21噪声GB15760中:5.8。强制试验验证22精度产品精度标准、企业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推荐测量23渗漏GB/T9061中:3.7.5。 推荐试验验证24温度及温升GB/T9061中4.6.2、企业标准、明示的质量要求。推荐测量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系指通过观察、照相确认的方法;d 改变运行条件

12、和参数,通过一定时长的运行动作确认的方法;e 采用专用仪器、检具出具数据的确认方法。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

13、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2 若样品在检验期间,由于非样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可重新抽取样品进行检验。7.2.3 检验用仪器、设备、检具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前应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确认。7.3 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7.3.1 检验用的专用检具其有效期必须满足本规范7.2.6的要求。7.3.2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7.3.3 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7.3.4 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存在

14、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并按6.3.4条要求处理样品。7.3.5 检验人员应按抽查工作要求带回以下文件资料:企业标准复印件或照片、企业明示的产品质量要求复印件或照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或照片。7.3.6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必须记录相关影像,影像应清晰。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在原样品上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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