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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合同合同编号:质押人(以下称甲方):_ 法定地址:_邮 编:_电话:_传 真:_法定代表人:_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_法定地址:_邮 编:_电话:_传 真:_法定代表人:_第三人:_ 法定地址:_邮 编:_ 电话:_传 真:_法定代表人:_为确保实现编号为_合同下的债权,甲乙双方及第三人经过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质押协议: 第一条 担保主债权的名称_,数额_,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第二条
2、质物1.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非负债财产。(2)质物为动产的,应为已投保财产,且保险额不低于财产原值,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担保债权延期的,保险期限也应相应延长。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即作为该质押物的替代质押财产。(3)已完成有关质押审批手续。(4)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2.质物的名称及编码: (1)_ (2) _ (3) _(4)_ (5) _ (6) _3.质物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日: (1)_ (2) _ (3) _(4)_ (5) _ (6) _4.质物的现值:(1)_ (2) _ (3) _(4)_
3、(5) _ (6) _合计:_ 质物的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条 质押率及质押担保范围1.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_%(不高于70%);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为:_%(不高于90%)。质物的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应大于担保债权(含利息等)。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或协议)金额、利息(含调息)、罚息、违约金与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第四条 质物需要由相关的第三人核实、签章的,本合同由甲乙及第三人共同签订,或由第三人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及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并且,第三人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
4、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件。 2.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由_甲方支付。3.因质物交纳的一切费用(年检费等)由甲方支付。 4.质押期间,乙方可以合理使用质物。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出租、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条 质押登记与公证1.由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或相关的记载事项。自登记日起5日内,甲方应将与登记有关的文件交
5、付乙方。乙方有权核查登记情况,对此,甲方应提供足够的协助。2.无质押登记机关的,必须进行质押公证。质押公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其他依法登记的质押,经乙方要求,甲方也须办理公证。 第七条 质物保险质物未办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登记、公证、运输、保险、保管、年检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在甲方账户中划拨。第九条 其他事项 1.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乙方外主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动产质物必须是投保财产。甲方不办理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于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告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乙方可以用保险赔偿金提前收回债权,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3.质物因自然灾害、被窃、被抢劫等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质物或赔偿。并且,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须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4.质物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毁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本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等事项,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1.担保债务到期前,质物权利到期需收取(兑付)的,乙方有权收取或兑付,优先用于提前清偿
7、担保债权。2.债务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将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及权利兑现或转让所得价款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继续清偿。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须经乙方同意。3.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隐瞒质物共有、争议,或抵押、转让质物,或申请(或接受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情形的,应承担主债权总额_%的
8、违约金。甲方及/或该当事人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同时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甲方或其他当事人不遵守主合同及本合同任何约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3.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非主合同
9、当事人时,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主合同的任何合法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_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主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如质押登记(或其他有关)机关明确要求质押期限的,本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到期日顺延两年之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或协议),主合同(或有些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本合同无效。主合同中有关担保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的,均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只允许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各持一份。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年_月_日第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年_月_日 即学即用,300套创业全阶段随身手册9.风险管理与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