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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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大纲要求: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大纲变化情况:1、“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由掌握改为要求熟悉。2、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未变。3、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变。4、除去以上叁条以外的其他内容全部改为要求了解。a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b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

2、格的规定;c熟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d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e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f熟悉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规定;g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h了解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i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j掌握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k. 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l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m掌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n掌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的规定;o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讲要点:1、 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2、 四类人员及建设项目安全规定3、 设备

3、、物品、警示标志规定4、 生产场所、特种作业规定5、 事故责任追究、工伤保险规定内容讲解: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4、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3公民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5、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

6、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

7、,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

8、、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9、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10、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11、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12、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事故教训看,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因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安全培训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符合法律

13、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训,但是培训质量不高,未经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14、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作过规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但是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不断变化,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鉴于特种作业

15、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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