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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在各类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遇到各种地方行政干预及债务人逃废债、债权人侵害债务人利益等行为,以及少数法院不规范审理的情况。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体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实体的公正性,充分保护破产企业自身的权利及破产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结合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的精神,笔者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救济问题略抒己见。一、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阶段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债务人对破产申请人资格的异议权。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原因产
2、生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破产申请权,可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如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债权数额、债权是否发生、债权是否已届履行期限等持有异议,债务人依法享有抗辩权,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审查异议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则应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裁定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如债务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告其按正常的破产程序进行审理。债务人对恶意破产申请的异议权。在债权人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如出现债权人存在借破产申请之名毁坏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扰乱债务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图谋报复债务人等情形,债务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破产
3、异议,法院经立案审查后应当裁定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如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才发现债权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对上述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相关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债权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在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时有可能存在申请破产动机不纯或违法申请的情形,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以破产之名行逃废债之实,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情况,主要表现方式为:持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及农村承包户等债务人或开办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人为了解脱债务而向法院申请
4、破产;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债务人,其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相符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所应具有的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该债务人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被工商部门错误登记为企业法人性质而实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性质,该债务人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借破产申请之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情形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对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异议;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立案审查,并及时裁定驳回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如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才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裁定驳回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5、债务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其破产申请裁定享有上诉权,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阶段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债务人对破产和解的申请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享有破产和解申请权,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以此达到中止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目的。如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的,由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如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的,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权人对破产和解整顿的许可权和拒绝
6、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享有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的许可权和拒绝权。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或人的担保,在债务人出现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规定内容,或债务人存在恶意经营、掠夺性经营,财务状况继续严重恶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行为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终结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可以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形式,对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及法院的和解建议表示予以认可或拒绝。如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及法院的和解建议,法院则按正常的破产程序审理破产
7、案件。如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当上述终结破产和解程序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可以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及申请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之间作出请求权的选择。一旦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则不能再申请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法院则应终结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债权人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做法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其债权的目的,而法院则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在债务人偿债能力暂时不足或丧失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主管部门或企业股东会可向法院提出破产企业整顿申请。如债权人拒绝债务人主管部门或企
8、业股东会的整顿申请,法院按正常的破产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进入整顿程序,则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主管部门或企业股东会指定人员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企业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当上述终结破产企业整顿程序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三、破产清算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债务人对在审和执行案件的抗辩权享有民事诉讼抗辩权。一般情况下,除破产企业为从债务人的民事债务案件外,其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一审民事债务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得继续进行诉讼。如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9、后终结诉讼;如有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确实存在必须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可由企业监管组或破产清算组承继参加诉讼。享有民事执行抗辩权。对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以此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权。债权人对债权的保护权享有债权申报权。不管民事债务案件是否已起诉至法院,债权人均可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应按规定对债权申报情况进行程序、形式审查后予以登记,不得拒绝。享有别除权。债
10、权人对债务人依法设定的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这些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灭失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组将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或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债权人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参照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享有破产清算工作的知情权。除了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清算工作行使知情权外,债权人可根据自己的债权情况和实际需要向破产清算组提出参与破产财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组应准许债权人的申请,不得拒绝,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破产财产清算来监督
11、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和召开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讨论并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破产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等法定职权,如果在债权登记、财产担保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及破产财产的整理、清收、评估、拍卖、分配等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予以否决。债权人对法院或破产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持有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债权人会议后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破产清算组的财产分配方案经
12、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法院作出裁定。如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对法院裁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在日内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并将会议情况通知各债权人及报告法院,以此增强破产程序的公开性、平等性及债权人处置自身债权的自主性。()享有破产财产的分配权。这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主要目的。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或法院裁定后才能执行,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或法院裁定的处理分配方案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破产财产在分配时应按照法定的先后
13、清偿顺序进行,分配的方式为:现金分配、实物分配、破产企业的债权分配。对法院出具的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关债务人履行,相关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债权人还享有追加分配权。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破产清算组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清偿债务的通知,破产企业债务人享有异议权。破产企业债务人对清偿债务通知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日内提出,法院应当作出异议理由能否成立的裁定,不得未经裁定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破产企业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破产清算组清偿债务又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由破产清算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