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

上传人:简****9 文档编号:95506877 上传时间:2019-08-19 格式:PDF 页数:45 大小:414.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技术指引 (试行) 广 州 市 水 务 局广 州 市 水 务 局 广 东 省 水 利 水 电 科 学 研 究 院广 东 省 水 利 水 电 科 学 研 究 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一年十一月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技术指引(试行) 批批 准准 : 张 虎 审审 定定 : 郑新华 欧阳明 吴学伟 陈楚龙 彭大杰 李荣圣 丁光启 张修庆 赖冠文 黄本胜 审审 查查 : 郑航桅 邹向辉 罗建山 黄 东 校校 核核 : 郑国栋 张 政 技 术 负 责人技 术 负 责人 : 郑航桅 郑国栋 主 要 编 写人主 要 编 写人 : 张庭荣 刘画眉 徐林春

2、张 政 主要参加人员主要参加人员: 郑航桅 熊德迟 邹向辉 罗建山 何景臻 余广丰 黄 东 郑国栋 何书琴 李虎成 顾立忠 孙小磊 蔡素芳 郑 泳 宫鹏杰 黄武平 黄卫蓝 前前 言言 根据现行水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我市办理河道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核准工作的经验总结,制定广州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 (以下简称 技术指 引 ) 。 技术指引 共 9 章 27 节 126 条和 2 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 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桥梁工程、穿河、穿堤建筑物、临 河建筑物、拦河建筑物、河涌调整(改道)工程和堤防背水侧护 堤地内建筑物。 本技术指引解释单位:广州市水

3、务局广州市水务局 本技术指引主编单位: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5 3.1 选址5 3.2 设计方案5 3.3 施工组织7 3.4 防治与补救措施8 3.5 竣工验收8 3.6 运行管理9 4 桥梁工程 10 4.1 选址10 4.2 桥墩轴线10 4.3 梁底标高10 4.4 桥墩与桥跨布置11 4.5 承台布置11 4.6 桥面排水11 4.7 控制参数12 4.8 其它12 5 穿河、穿堤建筑物 13 5.1 选址13 5.2 埋深要求13 5.3 入、出点(井、口)15 5.4 警示标志

4、15 5.5 施工15 5.6 其他18 6 临河建筑物 19 6.1 选址19 6.2 与堤防搭接要求19 6.3 码头布置要求20 6.4 临河景观工程布置要求21 7 拦河建筑物 23 8 河涌调整(改道)工程 24 9 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内建筑物 26 9.1 堤防工程范围26 9.2 布置原则27 9.3 其它28 附录 A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29 附录 B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程序. 36 标准用词说明 37 1 1 总则 1 总则 1.0.11.0.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保障河道行洪安 全,保持河道岸线和河势相对稳定,保

5、护河流生态,维护河流健 康生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 1.0.21.0.2 本技术指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 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 河建筑物、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内建筑物和河涌调整(改道)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可参照本技术指引执行。 1.0.31.0.3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要求; 符合现行 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6、 岸线规划等水利规划,并与城市规划、航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不应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妨碍行洪安全、 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 1.0.4 1.0.4 本技术指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 2 术语术语 2.0.1 2.0.1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 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 的河道, 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划定。 2.0.22.0.2 河涌 指河口、珠江三角洲地区堤围内受潮汐影响的小

7、河道。 2.0.32.0.3 岸线保护区 指对流域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珍稀濒危物 种保护及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至关重要的岸线区域,一般 情况下是国家和省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等) 、重要水源地等所在的岸线区, 开发利用会对防洪和生态保护将产生重要影响。 2.0.42.0.4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 指珠江河口区内为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 堤岸等工程而划定的的外缘控制线,以下简称“规划治导线” 。 2.0.52.0.5 河道行洪控制线 指为确保河道行洪纳潮顺畅,减少洪潮灾害,维护河势,控 导岸线和清除河障而划定的外缘控

8、制线, 以下简称 “行洪控制线” 。 3 2.0.62.0.6 跨河建筑物 指跨越河道的固定结构建筑物,包括公路、铁路桥梁、输水、 输油、输气、输电管桥、渡槽及输电铁塔等。 2.0.72.0.7 穿河、穿堤建筑物 指从河底或堤防穿越河道的固定结构建筑物,包括水闸、管 道、缆线、取(排)水口、隧道、涵闸和涵管等。 2.0.82.0.8 临河建筑物 指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固定结构建筑物,包括码头、船坞、渡 口、跨堤取水口、丁坝、护岸、临河道路及景观工程等。 2.0.92.0.9 拦河建筑物 指垂直于水流方向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固定结构建筑 物,包括拦河闸坝、橡胶坝、锁坝等。 2.0.102.0.10

9、 河涌调整(改道)工程 指改变(调整)河涌现状或规划堤线(岸线)或覆盖河涌的 工程项目。 2.0.112.0.11 水流交角 指桥梁(主)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码头前沿线等涉河建筑 物主轴线与所在河道发生堤防设计标准相应设计洪水时的主流方 向之间的夹角。 2.0.12 2.0.12 堤身 指堤防从迎水坡坡脚至背水坡坡脚范围之间的部分。 2.0.13 2.0.13 坡脚 指人工填筑边线与天然地基表面的交点。 4 2.0.14 2.0.14 护堤地宽度 指堤防内外两侧自堤脚起算的宽度。 2.0.15 2.0.15 堤防工程背水侧保护范围 指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划定的一定区 域。 2

10、.0.162.0.16 自然冲刷 指不受人类活动影响条件下河道自然演变引起的河床冲刷。 2.0.172.0.17 一般冲刷 由于建设项目的阻水结构(如桥梁和码头的下部结构、取水 头部、丁坝、锁坝等)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压缩河道水流, 导致建设项目所在局部河道断面流速增大而引起的河床冲刷。 2.0.182.0.18 局部冲刷 由于建设项目的水下结构阻挡、阻滞水流,在其周围产生涡 流而引起的局部范围的河床冲刷。 2.0.192.0.19 壅水高度、最大壅水高度和影响范围 由于建设项目的阻水结构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阻挡、阻 滞了水流,引起建设项目所在河道局部水位壅高。同一断面上工 程后与工程前水

11、位的差值称为壅水高度,其最大值称最大壅水高 度,出现水位壅高的范围称影响范围。 2.0.20 2.0.20 阻水比 指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堤防现状防洪标准所对应的设计洪 (潮) 水位下,建设项目阻水结构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 程前同一过水断面面积之比,以百分数统计。 5 3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 选址 3.1 选址 3.1.13.1.1 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险工险段。 3.1.23.1.2 建设项目不应布置在岸线保护区内(取水口除外) 。 3.1.33.1.3 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现有和规划的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和保护范围。 3.1.43.1.4 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文站点和常设水文观测断

12、面。 3.2 设计方案 3.2 设计方案 3.2.1 3.2.1 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时应: 1 符合河流综合规划和岸线控制、 水资源保护、 防洪、 排涝、 灌溉、水土保持等水利专业规划的要求,协调其它专业规划的要 求。 2 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3 不削弱原有河道行洪能力。 4 不引起河势稳定、 水流形态、 水量分配、 冲淤变化、 水质、 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5 不影响堤防、 护岸、 水闸、 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运用。 6 6 不影响工程近区和周边范围的防汛抢险工作。 7 施工方案不影响防洪、河势稳定、水质、水利工程安全, 施工期临时建筑物自身应具备设计标准

13、的安全度。 8 基本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影响较显著时, 应依法 制订补偿措施。 9 跨堤建筑物的堤顶净空, 满足工程位置处防汛抢险、 堤防 达标加固和管养维护的要求。 3.2.2 3.2.2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对 3.2.1 条各款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 时,应调整或优化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3.2.3 3.2.3 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的要求,并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对布置于 1、2 级堤防所在河段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 水利工程甲级设计或咨询

14、资质的单位完成; 2 对于布置于分汊、 急弯等平面形态较为复杂的河段、 重要 堤段或险工险段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采用数学模型、物理模型等 技术手段作论证分析。 3.2.43.2.4 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工程, 其防洪评价范围应扩大至 库区保护范围,应重点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对库区防洪、水土保 持和水源保护的影响。 3.2.5 3.2.5 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评审应邀请水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3.2.6 3.2.6 申请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各类工程 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 A 要求,附录 A 具有与本技术指引内容 具有同等效力,并且申请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程序。 7 3.3 施工组织

15、3.3 施工组织 3.3.1 3.3.1 涉河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施工场地布置规模, 编制施工组 织和施工期防洪预案, 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3.2 3.3.2 合理选择施工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应安排在枯季 (11 月至次年 3 月) ,应尽量控制阻水的临时建筑物的规模,并 应在汛前拆除;如不能拆除,应制订度汛的防护和补偿措施,并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3.3 3.3.3 建设项目涉及破堤施工的, 应委托具备与堤防工程等级相 对应的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破堤和复堤方案,报相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并接受检查和监督。需复堤的堤段,尚未 达标的,应按规划标

16、准进行达标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防的 平顺衔接。 3.3.4 3.3.4 对靠近堤防的桩基施工宜采用回旋钻, 不宜采用锤击、 振 动冲击、人工挖孔等对堤身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造孔方式。 3.3.53.3.5 建设项目施工应避免使用堤顶作施工运输道路, 确需使用 的,应在需使用的堤段范围的堤顶先按公路的要求进行加固,并 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机构和堤防管理单位同意。通行的运 输车辆吨位不得超过批准的范围,并接受堤防管理部门的监管。 如有损毁,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无条件修复。 3.3.63.3.6 施工期间, 堤身和滩地不允许堆放施工物料、 临时设施和 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不应阻断防汛检查和抢险通道,不得向 河道管理范围倾倒余泥废料,并应对废弃物、堆放物和废污水等 进行有效管理。 8 3.3.7 3.3.7 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应设置观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 情况,发现堤岸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水行政主 管部门、防汛机构和堤防管理单位,查清原因和及时处理,经批 准后方能继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