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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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教学重点: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主要工作机关的职权及活动程序。,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广义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 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二、国际组织的特

2、征,成员主要是国家 国家间组织,权力由成员国赋予 成员国主权平等 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法律基础 职能是促进国际合作,三、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成员的性质 国际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 依成员的地域特点 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依成员资格规定的条件 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依成员宗旨和职能 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依国际组织的权力(权利)及其成员国关系的性质 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发展趋势,(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格者。 具体表现为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派生的、有限的,其权力与活

3、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二)国际组织与现代国际法,1、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是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为其组织章程的,主要规定有关组织的法律地位、宗旨原则和权力结构。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这种条约和有关法规已形成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法。 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愈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愈普遍,从而是某些重要规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现代国际法,联合国大会具有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最广,相当于“世界议会”。

4、联合国大会,几乎是由全世界国家代表组成的。它的呼吁,反映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家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3、国际组织的裁判活动与国际法,联合国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成立六十多年来,所受理案件150件,诉讼案件124件,咨询案件26件,但案件所涉范围甚广,包括领土主权、边界、海洋、管辖权、外交关系、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责任、国际组织等各种法律问题。这在通过国际判例来解释、澄清有关法律

5、规则以适应国际需要,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国际判例虽然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可用来作为确定有疑义的法律规范的证明方法。对国际法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4、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 与现代国际法,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对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已在第二章第二节述及,不再赘述。,(三)现代国际组织的 发展趋势,1、国际组织的数量成爆炸性增长趋势; 2、国际组织的种类在不断丰富; 3、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 4、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在日益增强。,五、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会员资格,参与者,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秘书处,组织结构,加权表决,表 决

6、制 度,多数表决,协商一致,第二节 联合国 (The United Nations,UN),一、联合国的成立及发展,(一)联合国的建立 1、战争中期的设想 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着手建立的。1942年1月1日,美、苏、英、中等26个反法西斯国家的代表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提出联合国的名称(United Nations)。,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通过了美、苏、英、中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

7、宣布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2、从敦巴顿橡树园到雅尔塔会议,这段时间主要是苏美两国就“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成员的构成和表决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磋商和协调。美国主张将中国列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而苏联则表示反对。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一再坚持下,中国最终列入“五大国”之一。这是对中国八年抗日战争付出巨大牺牲的应得褒奖。,3、旧金山制宪会议,1945年春,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制宪会议,成立了新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图为中共代表董必武以中国代表之一的身份,在宪章上签字),(二)联合国宪章,宪章由一个序文和十九章组成,全文共111条。由于联合国会员国的普遍性,联合国

8、宪章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和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的组织章程,在宪章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 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采取有效集体办法 和平解决争端,三、联合国的会员国,创始会员国 original members,纳入会员国 elective members,大会经安全理事会推荐以决议行之,除名,丧失大会投票权,暂停 丧失,观

9、察员席位,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一)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GA),组成:全体会员国组成。 职能: (1)就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2)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除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外,就某一争端或局势提出建议; (3)与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4)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5)大会对国际问题拥有广泛的审议、讨论和建议权,但除吸纳新成员国由大会决定外,尽管大会的决定对各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授予的职务时,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10、。 但大会的决议具有在主要国际问题上的世界舆论影响力以及世界社会在道义上的权威。,会议:有常会和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表决:一国一票,重要问题,参加投票会员国2/3多数决定,一般问题以过半数决定。 性质:世界议会。,(二)安全理事 (the Security Council,SC),1、组成:由 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10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亚非 5个、东欧1个、拉美2个、西欧及其他国家 2个。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2、职权:,(1)维护和平与制止侵略 安理会断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 采取必要或适当的非武力措施 ,如“维持

11、和平行动”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如认为上述措施不足时,还可以采取武力行动。,关于“维持和平行动”问题:,宪章无明文规定,一般是安理会决定并经当事国同意的一种“冷却”措施; 可分为两个类型: 一类为军事观察团(military observer missions);一类为维持和平部队(peace-keeping forces); 非强制性和中立是维和部队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3)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 制方案;行使托管职能;,(4)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3、表决程序:,(1)程序事项决议:以15个理事国中9个

12、同意票即可通过 (2)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实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 + “大国一致原则”(consensus)。 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五大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所谓的 “双重否决权”( double veto)。,弃权 赞成 否决,中 俄 美 英 法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结果 程序事项 通过 实质事项 通过 - 先决问题 未通过 是否为程 第一次否决 序问题 实质事项 未通过 第二次否决,程序性事项,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 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 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

13、构 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讨论 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的当事国参加讨论,非程序性事项,(1)采取行动的决议; (2)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 (3)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根据2005年2月的统计,当时有103个国家派出几乎67 000个军人和警察参与维和,这是一个破纪录的数字,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SC),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及社会工作的机关。 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每年改选1/3。 席位按地区代表

14、分配,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11个,东欧国家6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10个,西欧和其它国家13个。,经社理事会的职能,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语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 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 近几年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主要政策领域起了指导作用。,4、托管理事(trusteeship),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适用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有: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下的领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从战败国割离的领土和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自联合

15、国成立以来,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共有11个。最后一个托管领土是美国托管的赤道以北的太平洋岛屿密克罗尼西亚。1981年美国宣布结束对这里的托管,1994年帕劳共和国成立。,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海牙,基本上是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的继续。它依据国际法院规约进行工作。其法官与安理会的安排相同。,国际法院所在地和平宫,6、秘书处(secretariat),其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秘书处由秘书长(the secretary-general)一人和办事人员若干人组成,是“国际公务员”。,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 瑞典 任期:1953-1961,首任秘书长特里格韦赖伊 挪威 任期:1946-1952,第三任秘书长吴丹 缅甸 任期:1961-1971,第四任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 奥地利,任期:1972-1981,第五任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秘鲁 任期:1982-1991,第六任秘书长埃及的布特罗斯加利,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Boutros Boutros-Ghali)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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